7.8 施工过程中对场地内地下管网进行安全保护的费用和因施工损坏管网设施发生的赔偿费用。
7.9 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赔偿费用及为保证安全加大施工难度而增加的费用,对周边单位和个人、过往行人造成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的赔偿费用,施工人员的伤亡赔偿费用,以及施工过程中处理公众投诉所产生的费用。
7.10 施工中为保证正常施工(包括抢工)所发生的一切施工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等费用。
7.11 由于施工原因引起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费用。
7.12 由于执行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各项要求(如施工噪音控制、运渣车辆密闭、限制车辆超载、车辆清洗等)而产生的费用。
7.13工程完成后在场地移交给甲方前的场地临时围护、安全守护、场地移交前积水的抽排等工作产生的费用。
7.14 工程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等应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的所有费用。
7.15 因为市场及政策原因造成的各种价格变化风险。
第八条、对工程竣工资料的要求及竣工日期的认定
8.1 工程竣工资料的提供
乙方在土石方工程完成后,即根据工程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核定单进行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并在工程竣工后10天内移交叁套竣工资料给甲方审核、会签。
8.2 竣工资料的审核会签
竣工资料必须下列人员审核会签后生效。
甲方:甲方总工程师、现场代表。
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8.3 竣工日期的认定
竣工资料经甲方审核后,签字认可之日即为工程竣工日期。
第九条、工程验收
9.1 工程验收条件
工程需达到以下条件,甲方才予以验收及办理工程结算,否则不支付工程款,不予验收及办理工程结算。
9.1.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已施工完毕。
9.1.2工程施工所遗留的危石和垮塌土石方已清除、场内积水已抽干。
9.1.3工程竣工资料已整理完毕并经甲方审核、会签。
9.2 工程验收办法
由乙方在上述工作完成后书面通知甲方共同参加验收。
第十条、工程材料
工程所有材料由乙方自行供应,费用包括在工程综合包干单价内。
第十一条、工程资金支付
甲乙双方特别声明,乙方具有足够的资金周转能力,可以保证工程施工期间包括人工工资在内的全部资金供应。
11.1 本工程不付预付款。
11.2 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分期。
11.2.1工程按期竣工,在乙方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经甲方认可、乙方的临时设施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全部撤出现场后,甲方不计利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如工程延期竣工(以甲方认可的竣工日期为准),甲方按延期天数每天3000元处以罚金,罚金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在工程款中扣除。在乙方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经甲方认可、乙方的临时设施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全部撤出现场后,甲方不计利息退还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11.2.2主体工程断水后15天内,甲方支付扣除应扣款后的剩余工程款。
第十二条、违约及处罚
12.1 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中标后、签订本合同前,在甲方指定的账户存入金额为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投标时存入的壹万元投标保证金作相应冲抵)。
12.2 以下情况属违约
12.2.1乙方不按投标函承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五天内在甲方指定的账户存入金额为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
12.2.2乙方不按投标函承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五天内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或要求修改后签订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