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上司或同事作出不礼貌之举动;
(5)不向人力资源部报告有关个人资料的变动。
18、对三种过失,除追究经济损失外,将按照情节轻重做如下处理:
严重过失:开除或交机关处理
重大过失:初犯——通报批评、书面检讨
再犯——开除或辞退
一般过失:初犯——口头警告
再犯——通报批评、书面检讨
三犯——开除或辞退
19、部门负责人在处理员工过失时,要本着实事求是、治病救人的原则,与当事员工一起分析过失的原因,并提出今后改正的方法。
20、部门负责人在处分犯有过失的员工时,要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一份精简、准确的事实报告,由其上一级部门主管签署处理意见。该报告的正本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副本由当事者本人保存。
21、对违纪现象的检查和处理,由人力资源部按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实施;如有异议,由审计督查委员会复议确定。
22、每一位员工,除必须遵守此行为规范外,还必须遵守企业制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七、部门主管以上员工行为规范
基本准则
1、部门主管以上员工对企业生产经营负有更大的责任,每一项职务行为和经营决策都将直接影响到上级、下级及企业整体,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对公司负责、对员工负责、对社会负责。
2、各级主管应模范执行员工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遵守社会公德,做到廉洁、公平、进取。言行与职务相一致,为员工树立良好的榜样。
3、各级主管不仅在任职期间,而且在与公司约定的辞职后一定时间、范围内,都不得利用任职期间所取得的公司资源和客户资料,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对原任职企业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
经营管理
4、各级主管必须坚持依法经营,就本企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对公司全面负责。
5、各级主管必须贯彻公司及其直接上级制定的经营方针,准确反映经营管理情况,及时提供数据报表,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经营任务。
6、各级主管理解和执行上级职能部门的指示时,如认为该指示有明显不当,有责任及时指出,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如建议未获采纳而执行上级指示最终造成损失时,责任由其作出指示的上级承担。
财务及考核管理
7、各级主管必须亲自指导和监督涉及自身工作范围中的财务及考核事宜,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本企业财务经营成果和考核状况全面负责。
8、各级主管必须遵守财经法规,遵从考核制度,完善本企业财务管理,提升考核体系。
9、各级主管应将本企业所有财务活动置于公司财务部及直接上级的监督之下。禁止回避监督,私设帐外帐、小金库;禁止向公司外机构或个人出借资金、提供担保、抵押或者其他财务承诺。
10、各级主管不得私自利用公款进行股票投资或其它未经董事长批准的金融活动。
人事管理
11、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人事政策,决定对职员的录用、晋升和奖惩。
12、各级主管对其下属员工负有指导培训、考核监督以及准确评价的责任。
13、各级主管应秉公处理各项人事调整,不得基于任何私人目的来处理下属员工的录用、晋升、奖惩等事项。
监督监察
14、各级主管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接受公司的监督。
15、各级主管应主动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直接上级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监督检查。
16、各级主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迅速向其直接上级和公司企管办乃至董事长报告。
(1)员工人身遭受严重伤害,或者被司法机关拘传、拘留、逮捕、收审或者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企业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3)企业被政府部门批评、处罚以及采取其他不利措施的;
(4)企业被传媒曝光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公关危机的;
(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劳动纠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