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赋资料网 公共安全/安全评价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发布时间: 2023-04-28 10:37:40
下载文档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共场所消防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供大家参考。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七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拘留;

(四)吊销证书;

(五)没收财物;

(六)责令改正;

(七)责令停产、停业。

第五条 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可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第六条 对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可并处直接责任者。

第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的;

(二)宾馆、饭店内擅自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在客房内使用非阻燃的地毯、墙纸、纸篓的;

(三)擅自拆除、移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割)作业的;

(五)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六)指挥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不按规定安装避雷装置的。

第八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安装、敷设、维修电器线路及设备的;

(二)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的;

(三)使用自动报警、灭火设备的单位擅自停用报警、灭火设备的;

(四)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

(五)阻塞高层住宅、地下工程、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六)违反仓库、古建筑防火管理规定的;

(七)不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

(八)有其他重大火险隐患的。

在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可责令该单位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

第九条 违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其中第一项行为的,可并处没收财物;有第四项行为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可并处吊销证书:

(一)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机动车、电瓶车等车辆未安装防护装置进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区、仓库区的;

(三)违反规定装卸、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四)违反禁令在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地方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违反建筑防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

订单
查询
我们采用的作品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投稿,我们不确定投稿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联系我站将及时删除。
内容侵权、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QQ:2751653207 举报邮箱:2751653207@qq.com
Copyright @ 2016 - 2025 来赋资料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7548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