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是对消费环节的补贴,实施的地区是有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等等,那补贴的政策是什么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安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标准,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条 为扩大农村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 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凡具有我省农业户口,于2008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期间(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财政直接补贴。
第六条 家电下乡产品是指财政部、商务部通过招标确定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
第七条 补贴标准按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的13%计算。每户购买每类补贴产品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购买人应当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或购买人家庭“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购买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0日内完成录入工作,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为扩大国内需求,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自全国推广以来,家电下乡政策成效显著,带动工业生产、拉动消费、便农惠农效果明显。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2013年1月31日全国家电下乡政策将全部执行到期。为做好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11月30日,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以下简称十省市)家电下乡政策如期结束。2013年1月31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江西、广东、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二十二省市)家电下乡政策如期结束。
二、自2012年12月1日起,户口所在地为十省市的原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含地方自主增加品种,下同),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自2013年2月1日起,户口所在地为二十二省市的原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含地方自主增加品种,下同),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互相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把国家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三、2013年1月10日零时起,中标区域仅限于十省市的家电下乡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十省市所有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功能权限将全部停止。2013年3月1日零时起,十省市财政部门在信息系统中的审核兑付功能将关闭;2013年3月10日零时起,中标区域仅限于二十二省市的家电下乡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二十二省市所有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在信息系统中的功能权限将全部停止。2013年5月1日零时起,二十二省市财政部门在信息系统中的审核兑付功能将关闭。
地方财政部门要在加强宣传的同时,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兑付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资金(以产品销售发票和标识卡为准),既要确保资金安全,又要做到应补尽补。
四、地方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对家电下乡生产企业标识卡使用情况的监管。家电下乡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合理安排好生产进度和家电下乡产品发货进度,正确合规使用产品标识卡。
五、地方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及备案销售网点的监管。政策到期后,地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要督促原所属备案销售网点立即撤下“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撤掉店内所有家电下乡有关宣传材料,取消家电下乡专区(专柜),不得利用家电下乡名义进行任何形式宣传。政策结束后,地方未销售完的家电下乡产品,可以作为普通商品继续销售。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要妥善安排好有关后续工作,并对原所属备案销售网点违反家电下乡政策的有关行为继续负连带责任。
2012年12月31日前,十省市各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完成对本地区原备案销售网点家电下乡标识清理情况的全面核查;2013年2月28日前,二十二省市各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完成对本地区原备案销售网点家电下乡标识清理情况的全面核查。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组织,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按现行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负担比例分别列出,并与关闭后的信息系统数据吻合。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按此表分县填报)。
十省市将清算报告于2013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二十二省市将清算报告于2013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七、地方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继续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有关家电产品的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以及市场秩序等后续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利益。
八、在政策实施期内,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协同推进,继续做好家电下乡工作。在政策执行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如有缺口,省级财政应先行垫付,既要保障补贴兑付需求,又要确保家电下乡政策的顺利实施与收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