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法律及讼诉
a. 本协议所有附件均构成本协议的主要部分;
b. 双方因覆行协议所发生的一切协议本身的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解决;
c. 若协商不一致,双方可就争议事向协议覆行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终止及续约:
甲、乙双方若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乙方若有违约甲方销售原则,如倾销甲方产品或向第三方进非甲方产品或自行进质量不合格产品等,影响到甲方商誉,皆为构成违反本协议的条款。 2l、本协议有效期从______年_______至________年_______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的附件为不可分割之部分。
乙方:时间: 时间: 签约人: 签约人:
协议编号:
甲方: (日用百货加盟总部)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日用百货加盟者)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同意,就乙方以日用百货经营形式日用百货加盟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设备设施、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专卖店/柜。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日用百货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协议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日用百货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日用百货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日用百货加盟店铺的经营由日用百货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日用百货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日用百货加盟店的资格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申请设立公司的日用百货加盟店:
(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照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可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2.如日用百货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 日用百货的给予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总部给予日用百货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
第五条 商标的使用与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日用百货加盟店可以使用总部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记号、样式、标签、招牌。
2.日用百货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的场所使用本协议中总部同意日用百货加盟店使用的商号、商标、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
3.日用百货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日用百货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原日用百货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总部商标、标志、样式、招牌等。
第六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1.日用百货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日用百货加盟店。
2.在协议期内,日用百货加盟店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2)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日用百货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