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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6-01 16: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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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贷款贴息是指省级财政对各类银行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水利建设贷款贴息补贴采取项目法分配。贴息补助对象为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融资平台的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

(一)符合条件的水利建设贷款,省级财政予以贴息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未享受财政部门其他贴息的在建水利项目。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水利建设贷款,按项目类型实行区别贴息率,具体为蓄引调水、城乡供水、农村水电等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按3%贴息,其他纯公益型水利项目按5%贴息。

(三)水利建设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水利建设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四)贷款贴息采取分年度据实贴息办法(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水利建设贷款);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水利建设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水利建设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五)贷款贴息为补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其财务帐务处理为: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四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资金是指采用“以奖代补”办法,对公益性水利工程开展保持原有设计功能为目标的维修、整修及养护的支出,用于鼓励、引导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各级财政落实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承担防洪、灌溉任务的水库、水闸、堤防等公益性水利工程。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公益性水利工程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将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因素分配法按以下权重分配:一是工程数量因素,占权重40%,以水利普查数字为基础;二是工程管理因素,占权重40%,以各地上年度地方资金落实、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运行等情况综合确定;三是绩效因素,占权重20%,以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

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用于实施水利设施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支出。

(一)直接费用主要用于实施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所需的人员工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机械设备运行、维护、租赁以及水库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措施等费用支出。

(二)间接费用主要用于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所需的勘查设计、技术咨询、质量监督、项目验收、档案管理、政府购买维修养护服务等支出。

设区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自筹资金,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项目年度计划完成后,由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组织验收并开展绩效自评,并将验收、绩效自评结果报省水利厅、财政厅。

第十五条 农村水利设施管理维护补助资金是指用于万亩以下的塘坝、灌排渠道、泵站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农村水利设施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农村水利设施管理维护补助资金采取定额分配方式。资金按“定额奖补、乡统村用”的管理方式,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实行一年一定,对扶贫开发重点县每村暂按2—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补助资金是指用于各级水利部门主管和乡(镇)政府主管、农村集体所有的公益性水库大坝、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项目的定额补助支出。公益性水库、大中型水闸指以防洪、灌溉、挡潮等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大中型水闸。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补助资金按照“按标准、先鉴定、后补助”的管理办法,即对上一年度完成安全鉴定的项目按标准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标准为:大型水库50万元,中型水库30万元,重点小(1)型水库(坝高大于30米或库容大于500万立方米)15万元,一般小(1)型和小(2)型水库10万元;大型闸40万元、中型闸20万元。

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补助资金支出内容为:安全鉴定现场检查、地质勘探、土工试验、安全检测、分析论证、报告编制及技术审查与鉴定等工作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农村水电建设与技改补助资金是指小水电设施建设维护与设备技改维修、以电代燃等方面的支出。农村水电建设与技改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其补助标准为:按不超过装机容量700元/千瓦或项目总投资30%核定省级补助,优先向水电农村电气化县、苏区、老区倾斜。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是指对老旧农村水电站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支出,财政资金按水电站改造后装机容量补助。省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分四档:装机容量大于1万千瓦的,补助100元/千瓦;装机容量在5千千瓦(含)至1万千瓦之间的,补助150元/千瓦;装机容量在1千千瓦(含)至5千千瓦之间的,补助200元/千瓦;1千千瓦以下的补助300元/千瓦。

第十八条 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水利基层服务机构(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管理中心站)设施建设、配套设备、能力建设和行业培训等补助支出。

补助标准如下:

(一)水利基层服务机构实行标准化建设,省级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定额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流域中心站每站15万元/个,23个重点扶贫县乡(镇)水利工作站每站12万元,其他市县(区)乡(镇)水利工作站每站10万元。

(二)农民水利技术员培训、农村小水电安全员岗位培训按标准核定并实行社会购买服务。

支出内容如下:

(一)水利基层服务机构(含乡水利工作站、流域管理中心站、水土保持监测站、灌溉试验站等)体系建设中所需办公仪器设施购置和乡水利工作站、流域管理中心站标准化建设。

(二)行业培训主要用于培训教材、授课费、交通费、受训人员食宿费、实用技术手册等方面支出。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实施生态水系建设和水资源保护等补助支出,包括: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重要水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节水型社会建设、农村水电站退出补助和水利风景区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条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专项资金主要使用方向和补助对象如下:

(一)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用生态方式改善河水、改良河床、恢复河滩、修复河岸。通过生物净化措施改善水体水质,采用水系连通、生态补水等措施,增强水体流动性;对淤积或底泥污染严重的河流湖库进行生态清淤,对部分硬化、平整化的河床重塑深潭浅滩对被束窄的河道恢复泛洪漫滩,对已硬化的堤脚营造河滩以恢复其固堤、泛洪、生态的功能,因地制宜建设层次分明、自然过渡、生态健康、美学兼顾的河滩湿地公园等亲水景观;恢复自然弯曲岸线、建设生态防洪工程、改造硬质护岸、建设生态缓冲带。补助对象为承担生态水系建设的业主单位。

(二)重要水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项安排县级及以上、重要开发区、重要乡镇供水的水库水资源保护建设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水库上游河道截污、生态护岸、人工湿地等水体净化和库周防护网、隔离带等工程措施支出。补助对象为纳入重要水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实施计划的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单位)。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节水型单位和企业创建,进行水平衡测试、管网改造、节水器具更新和节水标语张贴,以及节约用水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管理机制探索与研究、示范项目建设推广等。补助对象为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农村水电站退出补助各项资金主要用于:为改善河流生态等而退出的老旧小水电站的补助,建立小水电站退出生态补偿机制。补助对象为因改善河流生态被政府要求退出的农村小水电站的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

(五)水利风景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利风景区范围内水工程景观升级改造、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科普和水文化展示(展览)以及安全护栏、导览标识、标牌设施建设等。补助对象为当年参评的或已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水利风景区中列为精品示范的景区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水生态和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按定额标准核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专项。拟采取“定额补助、绩效考核并按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的方式,对前期工作充分、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和项目清单组织实施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补助。省级按照项目工程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征拆、经营性项目等)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补助比例分三档(详见附表),第一档补助80%、第二档补助60%、第三档补助50%,以项目为单位,平均补助标准不高于100万元/每公里。项目确定后省级补助资金先下达50%,验收合格后再一次性补足。对于试点项目经验收合格并评为优质项目的,省级将给予一定的奖励;验收不合格的,剩余的50%省级资金不再补给。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态水系及其提升工程建设。

(二)重要水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项目,根据水库类型实行定额补助,大型400万元/座,中型300万元/座,小(一)型200万元/座,小(二)型100万/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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