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的巷道需使用“信集闭”系统。井下主要行人平巷长度超过1.5km时,斜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禁止使用其他非运人设备运送人员。
第二十四条电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必须设有路标、警标和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报警装置。电机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够接收到的声光信号装置。
第二十五条在电机车运输的线路上施工或维修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并发放到相关区队学习后,方可进行施工,措施学习应有签字记录。措施中应明确规定: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m处设置警示标志;机车通过时必须长鸣警铃,施工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指派专人指挥机车慢行通过。
第二十六条运输区队必须制定轨道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周转时间和容积利用系数。轨道运输车辆必须编号管理,并建立检查、检修台帐,在用矿车及其他车辆必须台台完好。
第三章斜巷运输
第二十七条倾斜巷道的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巷必须有信号和候车室,候车硐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二十九条加强轨道的日常检查工作,树立“机车、矿车掉道就是事故”的理念。车辆掉道,除了按照事故追查处理外,在处理掉道时,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严禁生拉硬拽。在处理掉道时,必须由副队长或带班班长为现场组织者和安全第一责任人进行处理。运输队和采掘区队要在施工措施或作业规程中对车辆掉道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主要轨道上下山不得兼作人行道;确需行人的,应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各通道口必须设置“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警示牌。
第三十一条斜巷轨道上端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其过卷距离必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数计算确定,并留有1.5倍的备用系数。
第三十二条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3倍。
第三十三条主要斜巷的轨型不得低于24kg/m,斜巷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严禁有(接头),必须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将轨道弯成弧形。
第三十四条严禁将斜巷上、下平台的车场设计成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
第三十五条斜巷绞车用矿车升、降超长物料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2.5m/s。下放物料时,严禁断电自行溜放。
第三十六条井下使用的斜巷绞车必须设有防止过卷、过速、过负荷、欠电压、限速、闸间隙保护以及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其保护装置必须正常使用,安全可靠,严禁甩保护。
第三十七条斜巷轨道的游动天轮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转动灵活。严禁使用不转动的地辊或其它物品代替游动天轮和地辊。当巷道倾角不一致时,在变坡点处必须加设地辊。
第三十八条斜巷轨道应尽量使用聚氨酯地辊或橡胶托辊,以减少对钢丝绳的磨损,必须使用能够防止地辊脱落的防脱地辊架。
第三十九条斜巷绞车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要求,各种保险链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十条斜巷挡车装置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装,井下斜巷安装安全设施,必须按下列要求设置:
1、采用摆杆式机械自动跑车防护装置。斜坡轨道长度200m—300m,轨道中间设置一道;长度300m—500m,在上部变坡点最后一道挡车器和轨道底挡车器之间均匀布置两道;500m以上轨道,在上部变坡点最后一道挡车器和轨道底挡车器之间均匀布置三道。其固定方式分为横梁固定和锚杆顶板固定两种方式,主要运输斜巷(水平之间的轨道或服务于2个及以上采掘头面的轨道)采用横梁固定方式,服务于1个采掘头面的斜巷运输可采用锚杆顶板固定方式。并要求维护维修工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锈蚀断丝数或直径磨损达10%时必须及时更换,锈蚀断丝数目达不到更换标准但使用超过一年必须更换钢丝绳。
2、在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气动阻车器或挡车杠。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气动阻车器。
5、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跑车的联动挡车杠。
6、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7、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只有放车时方准打开。安全设施未设置的斜巷严禁运行。
第四十一条主要运输斜巷挡车杠、挡车栏、阻车器必须全部采用气动或电动形式。其它地点的应按公司要求推广使用气动或电动形式,斜巷挡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杠、自动防跑车装置,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装,强度和可靠性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梯式挡车器的安装
1、挡车杠框架及中间横撑采用11#矿用工字钢焊接制作,外宽420mm,横撑不少于5道,均匀布置。挡车杠长度应满足在斜巷中安装与巷道底板的夹角(锐角)在45°~60°之间。挡车杠应固定在底座上,严禁直接用钢丝绳绑在横梁上。
2、挡车器底座固定方式
(1)主要运输斜巷应在挡车杠的位置装设横梁(横梁的材料应用不小于11#的矿用工字钢),挡车杠固定在横梁上。当顶板岩石稳定不破碎时,可在巷道顶板打2根φ20×1800mm的高强度锚杆,将底座固定在巷道顶板上。
(2)当顶板岩石破碎时,可在巷道顶板打2根锚索,将底座固定在巷道顶板上,将挡车杠用销轴铰接在底座上。
(3)底座与巷道顶板应贴实,挡车杠与底座连接必须用φ30mm销轴铰接,销轴必须有防脱性能。
(4)当底座固定处巷道顶板不平时,可用加垫铁或垫木的方式垫平(垫铁或垫木中间钻孔,锚杆穿入中间钻孔),保证挡车杠安装后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偏差不大于50mm。
第四十二条挡车杠中心线应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其偏差不得大于50mm,挡车杠常闭时(底端)应能落到底,距离轨面的高度最大不得超过200-300mm;打开时高度不得低于1.6m(通过矿车、花车等较低车辆)、2.1m(运输支架等较高设备)。所有的挡车杠均涂刷红白相间的油漆,每段长度为200mm。
第四十三条应使用气缸或电液推杆操作挡车杠,禁止使用重锤式。斜巷挡车杠经常检查、维护和试验,并粘贴完好牌和责任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斜巷安全设施管理档案,明确检查周期和管理职责,确保斜巷安全运转。
第四十五条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设置“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醒目标志,必须安装语音报警装置及组合声光电铃,在斜巷全线不超过100米距离内必须安装一套组合声光电铃,组合声光电铃应安装在躲避硐室里,斜巷无躲避硐室时,可固定在巷帮上但必须保证安全距离。
第四十六条同一轨道运输斜巷与斜巷交叉口使用两台以上绞车时,除各自提升信号统一规定外,声光信号必须有明显区别;当声音信号无法分开时,必须设红黄灯加以区别,防止误动作。
第四十七条斜巷轨道使用的绞车钢丝绳、保险绳必须采用统一型号和规格的钢丝绳,每天必须认真检查一次,并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