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矿井运输管理的基础工作,保障运输质量,实现矿井安全生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矿井运输安全包括哪些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矿机运科对运输管理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在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机运科参与轨道运输的设计、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运输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的制定,负责组织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检查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条安检科对运输管理各项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调度室负责对运输车辆的调度、运行管理、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机运科、安检科、调度室要明确分管斜巷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便及时沟通、解决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每月由机运科牵头组织安检科、调度室及各管理区队对矿井运输系统进行一次系统检查。
第六条机运科、安检科、调度室对事故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罚款和停止作业。
第七条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维护和管理,有条件的建议由专业运输区队负责维护管理。基层区队负责所管辖工作地点运输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机运科负责监督工作。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矿井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各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账和包机图表,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网络化管理,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条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特殊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
第十一条采煤和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机电运输部门审批:
1、运输设备、设施及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形式;
2、运输设备的基本参数,安装和使用方式及相关计算;
3、轨道中心线位置、轨道铺设标准和方式。
4、运输巷道的各项参数等。
第二章平巷运输
第十二条运输大巷不得有脱皮、片帮、掉顶等冒落现象,轨道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要求:新掘进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在小绞车、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四条轨道运输巷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其他地点轨型不得低于24kg/m。对于24kg/m禁止使用自制简易道岔,必须全部使用统一制作的转轴式单摆尖道岔。
第十五条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所有矿井有动压的大巷轨道及斜坡轨道道床严禁硬化,建议采用马路人行道方砖活动铺设方式,方便巷道地鼓变形后及时维护整修。
6、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检查,定期检修。
7、道岔、扳道器必须齐全完好,转动部分必须用专用的销子并加开口销闭锁,大巷内严禁使用简易道岔,且所有道岔严禁硬化,方便及时维护。
第十六条不同规格的轨道连接时,必须采用标准过渡接头进行连接,严禁采用异型夹板直接连接。
第十七条井下轨道大巷道岔应铺设标准道岔,并采用司控道岔控制,挂牌管理。其他地点可使用转轴式道岔,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
第十八条与轨道大巷连通的运行车辆的各通道口及沿途车场的两端,应当安设阻车器,以防车辆溜入。必须使用标准气动阻车器或标准简易阻车器,严禁使用非标准阻车器。
第十九条井下电机车应装备速度保护装置,容量指示器、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电机车应使用机车电喇叭装置,对于采用逆变电源或其他新型电机车照明,要求警示距离不小于100m,且有发出红光的标准红尾灯,禁止使用矿灯作为红尾灯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机车运输的矿井,要有井下机车检修硐室,并有相关检修设备。蓄电池电机车充电房内,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用普通电压表测量电压时,要在蓄电池大盖揭开口10min后进行,防止有氢气溢出。电机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第二十一条井底车场、弯道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必须安装能够同时发出声、光的预警信号装置,井下人车车场应悬挂明显的停车位置指示牌、列车时刻表。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装置将车辆稳住。且矿井矿车除掘进头、车场外,其他地点严禁随意停放或翻倒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