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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3-06-18 11: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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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精心为大家准备的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燃气设施的维修,燃气的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包头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旗、县和矿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规划、劳动、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燃气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本市燃气行业的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障供应、规范服务和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及旗、县、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近期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已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

有条件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建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管道从其院内或者室内通过。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及时清理现场,进行补修恢复。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种渠道筹集。所筹集的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可靠。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管理;瓶装燃气实行总量控制和准入条件管理。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和压力检测制度。燃气的质量和压力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四)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相应资格、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七)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队伍,或者已书面委托当地具备抢修、抢险条件的单位负责抢修、抢险;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对燃气经营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供气:

(一)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领取《消防安全许可证》;

(三)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审批手续;

(四)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五)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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