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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择使用市政管道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1.实施“煤改电”项目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蓄能式电采暖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
电加热水储能、太阳能加电辅等清洁能源取暖设备;实施“煤改气”项目。改造方式可以选择单户改造或集中改造。对使用空气源热泵、
非整社区装置地源热泵取暖的市财政依照取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规范进行补贴,对使用其他清洁能源设备取暖的市财政依照设备购置费用的1/3进行补贴,
市财政对各类清洁能源取暖设备的补贴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1.2万元。
禁止使用“直热式”电取暖设备,2.对于实施“煤改电”项目。住户实际取暖面积小于(含)50平方米/户的原则上应使用蓄能式电采暖器;
对于实施“煤改气”项目,所使用的燃气壁挂炉需达到GB20665-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一级能效等级要求,符合《GB25034-2010燃气采暖热水炉》规范。
二、对城镇居民实施“煤改清洁能源”集中供暖项目的支持政策
其配套建设的蓄热设施投资计入热源投资,1.对城镇居民采用空气源采暖、地源、太阳能、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实施集中供暖的项目。
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其中,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等集中供暖的项目,对其配套蓄热设施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
采用燃气和电能集中供暖的项目,对其配套蓄热设施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
应优先使用燃气锅炉,2.对于城镇居民实施“煤改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的项目。对于不具备“煤改气”条件、采用“煤改电”方式的居民集中供热项目,
也可依照本市区域锅炉房供热燃料补贴有关管理要求,向属地供热主管部门申领财政补贴。
三、对“高压自管户”内民用散煤治理的支持政策
会同市电力公司将全区“高压自管户”内散煤治理纳入全区“煤改电”计划范围,1.各区政府应充分落实属地职责。
并组织辖区各级“高压自管户”实施改造,改造后居民电采暖享受本市普通居民“煤改电”相关政策。
市电力公司负责统筹全市各级供电部门对“高压自管户”内“煤改电”居民分户装置峰谷电价表并执行现行居民峰谷电价,
2.不管“高压自管户”电力设施产权移交与否。由居民直接向市电力公司购电并结算。
市、区财政按照我市“煤改电”相关政策给予电价补贴和采暖设备补贴。3.对于“高压自管户”内“煤改电”居民。
改造后非居民用电和居民用电原则上应分离,4.高压自管户”产权范围内的电网改造投资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对纳入全市“煤改电”计划范围的涉及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对还有困难的区政府依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酌情给予支持解决。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二)有稳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
(三)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四)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其配置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五)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和抗风险能力;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八)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九)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实施燃气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者或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成立的项目公司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手续时,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时已审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审查,对其他内容的审查结果不应当导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