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5 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 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7 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8 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9 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6.5.2的规定。
6.5.3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2 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 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4 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5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6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 m。
6.8.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 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4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5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 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 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8.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出人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
3 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0m;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4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5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6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7 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8 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定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
6.13.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结合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
6.13.2 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6.13.2的规定。
6.13.3 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顶加层,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2 屋面排水宜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内排水;屋面水落管的数量、管径应通过验(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