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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新闻出版局:
为落实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等八部门在全市开展的印刷业专项整治工作中提出的全面加强我市印刷业的监督管理,杜绝非法及违规印刷行为发生的要求,现订立责任书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的有关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二、严格执行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的规定。不承印非法、盗版和不健康的出版物;不承印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以及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不承印其他假冒、伪劣印刷品。
三、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责成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并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定期向生产经营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教育,不断增强企业职工的法制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自觉接受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或监督,对于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或整改。
企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接受处理。
印刷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为了加强印刷企业管理,增强印刷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依法维护印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规规定,特制定四川省印刷企业遵纪守法责任书:
1、印刷企业要自觉遵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印刷业管理法规,自觉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2、严格按照印刷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经营。印刷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需要变更,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变更、备案等手续。不得出租、出售、出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3、坚决不印刷国家明令禁止的含有反动、淫秽、迷信等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得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4、在印刷活动中严格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5、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或市、州新闻出版局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制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报四川省新闻出版局批准或备案。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还必须验证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6、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验证并收存省或市、州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还必须验证并收存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在印刷前报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8、遵守其他印刷品的特殊承印管理规定:
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公安部门指定承担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印刷单位的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