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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防腐规范3篇

发布时间: 2023-03-14 09: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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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燃气管道防腐规范,希望大家喜欢,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燃气管道防腐规范1

燃气管道防腐,随着我国各地燃气管道的建设与完工,拉开了我国城市燃气管道发展的新篇章,各主要城市的能源结构发生了根本性转变,针对我国城市埋地燃气管道面临的主要问题:如埋地管道普遍存在焊接缺陷;

防腐方法不一样,如有的管线采用了外防腐层加电法保护,而有的仅采用外防腐层隔离,另外防腐层的类型也存在极大的差异;

由于我国管道建设初期管理水平较差,以及随着管道的更换与市政建设的发展,管道还存在走向不清、资料不全的问题;

同时,城市车辆与电力、无线电并行管线,如电缆沟、热力管道、自来水管道并行的干扰,导致管道上的腐蚀、泄漏事故时有发生,为了适用检验检测城市及化工厂区的埋地管道,发明便捷高效的检验检测设备势在必行。

燃气管道防腐规范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六条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

第九条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办理燃气企业资质变更登记手续。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90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资质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0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

第十五条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订立合同,保证正常供气。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生产和销售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燃气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燃气价格。

政府指导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基准价和调整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燃气价格。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七条燃气销售企业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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