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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律纠纷案件综合分析报告5篇

发布时间: 2024-02-20 18: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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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律纠纷案件综合分析报告1

尊敬的公司领导:

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查阅案件书面材料、法律法规,现特就佛山力雄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力雄”)票据事宜制作本分析报告,并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

1、基本案情

票号为001000xxxx的商业承兑汇票由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粮食储备库”)开出,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托收承付(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内蒙古国创金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金科”)接收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公司,然后由公司背书转让给现在持票人佛山力雄。

20xx年6月,票据到期后佛山力雄向兴业银行申请承兑,兴业银行以票据印章不清晰为由拒绝承兑。

20xx年4月,佛山力雄再次向兴业银行申请承兑,4月10日,兴业银行作出书面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理由为:无款支付。

二、案件分析

本案件中涉及五方当事人,各方法律地位如下:粮食储备库为出票人,国创金科以及我司均为背书人,佛山力雄为持票人,幸运银行为承兑人。

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佛山力雄享有三种权利,一是付款请求权,即票据持票人享有向承兑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的权利,这是第一顺位的权利;二是追索权,票据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有权向前手即票据背书人主张追索权,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追索权具有选择性,持票人可以只向某一背书人追索,也可以向所有背书人以及出票人追索,被追索人偿还款项后,也获得了票据上的权利;三是利益返还请求权,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超过或者欠缺一定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票据被拒绝承兑后,佛山力雄有权向其前手即国创金科、我司以及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主张追索权。

3、法条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票据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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