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的承包经营权,签订此合同,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一、土地详情
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以南、以东、以西毗邻的发包给乙方使用。
其四至为:
东至:现西边;
南至:与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合同期限
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十年不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有关金额及付款方式
乙方所承包的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土地的使用有关事宜
1)乙方承包后应积极治理,在耕地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粘土、沙石等建造固定设施。
2)乙方对所承包的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3)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五、有关使用土地争议问题解决
1)乙方在所承包的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2)乙方将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保证该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六、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元整、退还乙方承包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2)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3)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4)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此合同发生纠纷由当地法院裁决。
七、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的土地,共亩。以每年每亩租金500元租给乙方,共计每年租金元整。若三年后产生利润,从第四年起租金按每年增加50元/亩,增至期满为止。若种植失败或未产生经济效益,将维持每年500元/亩的租金不变。租赁期间除本协议规定的租金外乙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