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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数据安全管理办法4篇

发布时间: 2024-03-16 15: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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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如何开展信息安全工作,应该本着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先进行风险评估,研究信息系统存在的漏洞缺陷、面临的风险与威胁,对于可能发现的漏洞、风险,制定相应的策略:首先在技术上,确定操作系统类型、安全级别,以选择合适的安全的服务器系统和相关的安全硬件;再确定适当的`网络系统,从安全角度予以验证;选择合适的应用系统,特别要强调应用系统的身份认证与授权。

在行为上,对网络行为、各种操作进行实时的监控,对各种行为规范进行分类管理,规定行为规范的范围和期限,对不同类型、不同敏感度的信息,规定合适的管理制度和使用方法,限制一些不安全的行为。

在管理上,制定各项安全制度,并定期检查、督促落实;确定医院的安全领导小组,合理分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

当然,还要意识到信息安全工作的开展有可能会影响到系统使用的方便性,毕竟,安全和方便是矛盾的统一体,要安全就不会很方便,相关工作效率必定降低,要方便则安全得不到保证,因此必须权衡估量。

医疗数据安全管理办法3

医院内部的数据、资料信息安全管理尤为重要,涉及全院工作数据、患者隐私、以及院领导班子认为不宜信息公开“公示的信息,应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1、任何科室和个人未经医院领导批准,不得在公众场合、公共媒体发布医院信息,如需公开信息,应按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填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执行。

2、医院各职能部门及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对工作当中了解、掌握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保密责任。

涉密科室和涉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单位保密规定。

3、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目的,散布、出卖、交换医院涉密信息。

4、关键岗位及关键信息设各应由专人管理,上岗前进行必要的保密培训,保待其人员相对稳定。

涉密人员调离原岗位,应当执行院内安全审计,签署保密承诺书。

5、医院信息数据必须按照规定流程进行采菜、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涉密医院信息和数据不得在与公用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涉密信息一律不得在网上发布。

6、涉密计算机、服务器必须设置口令保护,根据密级确定口令长度与更换周期,实行专人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登录互联网或与互联网物理连接。

7、存储涉密数据的计算机硬盘或其它存储介质不得擅自更换或者报废,确需更换或者报废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后,交医院的网络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封存、按规定销毁。

8、违反以上条款,医院有权追究泄密人的相应医院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数据安全管理办法4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网络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维护网络正常运行,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医院办公室下设信息科,专门负责本医院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及网络管理工作。

第一章网络管理

第四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浏览、复制、传播反动及色情信息,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反动、非法和虚假的消息,不得在网络上漫骂攻击他人,不得在网上泄露他人隐私。

严禁通过网络进行任何黑客活动和性质类似的破坏活动,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

第五条各工作计算机未进行安全配置、未装防火墙或杀毒软件的,不得入网(需入网的电脑需打报告)。

各计算机终端用户应定期对计算机系统、杀毒软件等进行升级和更新,并定期进行病毒清查,不要下载和使用未经测试和来历不明的软件、不要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以及不要随意使用带毒U盘等介质。

第六条禁止未授权用户接入医院计算机网络及访问网络中的资源,禁止未授权用户使用BT、迅雷等占用大量带宽的下载工具。

第七条任何员工不得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复制、截收、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第八条医院员工禁止利用扫描、监听、伪装等工具对网络和服务器进行恶意攻击,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和服务器系统,禁止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的行为。

第九条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帐号和密码。

严禁随意向他人泄露、借用自己的帐号和密码;严禁不以真实身份登录系统。

计算机使用者更应定期更改密码、使用复杂密码。

第十条IP地址为计算机网络的重要资源,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中心的规划下使用这些资源,不得擅自更改。

另外,某些系统服务对网络产生影响,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中心的指导下使用,禁止随意开启计算机中的系统服务,保证计算机网络畅通运行。

医院各部门科室原则上只能使用一台电脑上外网,根据部门内部需要,由部门负责人统一调配。

若有业务需求需要增加时,由业务部门上报办公室审批,并报信息中心处理。

第二章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凡登记在案的IT设备,由信息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IT设备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公用设备责任落实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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