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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规章制度7篇

发布时间: 2024-04-12 18: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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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师参加培训时,要认真记录,并做到及时消化,应运于教学研究。

5、教师必须按时完成自修内容,及时整理自己的校本培训档案袋,每学期期末上交。

6、每位教师每学期必须讲公开课一节、写课后反思10则篇,上交最佳教案一篇、听课20节以上。

7、每位教师每学期必须达到区进修学校所规定的学分。

8、加强培训者的培训,提高培训者的素质。

二、项目负责人职责:

1、负责对本校教师的理论辅导与实际指导。

2、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过程、培训总结。

3、检查各项工作,记录过程,做好分析,及时反馈。

三、奖惩制度:

1、每位教师都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每次校集中培训折合1学分。应参加而未请假缺席一次取消其本次应得学分。

2、教师参加集中培训辅导、研讨要按时出席,如有特殊情况的需事先向相关领导请假,事后把学习内容及时补上。

3、每位教师必须认真听好辅导课,做好笔记,及时完成作业。

4、增加培训在教师工作考核中的分值,参加培训表现尤为突出者,(如出勤率高,作业认真、有效,培训成绩考试优秀)年终以适当奖励,并与教师年度考核挂钩。

5、在上级组织的教师教学大奖赛中获奖,考核中加分。

6、撰写论文在上级获奖或公开发表,考核中加分。

7、奖励方法:

教职工在关于教育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绩)可获教研成果奖,具体奖励标准为:(论文获奖按同档次1/3发给,论文发表按刊物等级三等奖计,学科技能竞赛按论文计。)

培训学校规章制度4

一、总则

为树立培训机构良好的办学形象,营造一个团结、有序、严谨、实干、高效的工作团队,创造更好的业绩,特制定以下有关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培训机构的每位员工。

二、员工聘用制度

(一)聘任规定

1、具备规定学历,有较高文化素养,具有爱岗敬业、一丝不苟、积极进取精神,能够与他人团结合作为培训机构聘任员工的基本条件。

2、培训机构实行试用期制(一般为一至三个月),试用期发试用工资。试用期结束后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分管校长在<试用员工转正协议书>上签署意见。

3、在试用期内表现突出的,由所在部门主管提出<试用员工转正协议书>,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后,可提前结束试用期,转为正式员工。

4、试用期内培训机构、员工双方均可随时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5、聘用期间培训机构有权根据员工的能力和表现,调整其工作岗位。培训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根据政府规定培训机构状况发放员工福利。

(二)解聘规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培训机构予以解聘、辞退员工:

1)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通缉者;

2)违备培训机构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3)给培训机构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4)培训机构实行末尾淘汰制中不能胜任工作者;

5)培训机构予以警告处分、累计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

6)因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者;

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者;培训机构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富余的员工。培训机构与员工发生劳务纠纷,且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所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考勤请假制度

1、培训机构正常工作时间是星期一至星期日,员工每周工作44小时,每周5、5个工作日培训机构实行轮休制。

2、培训机构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制度。培训机构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培训机构每年可安排5天的带薪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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