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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承包合同协议书精选6篇

发布时间: 2024-05-04 15: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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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建房概况

1.建房地点:填写具体地点。

2.建房规模:建房层数,总建筑面积。结构形式选择: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木结构或其他。

3.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文号:填写文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号:填写证号。

二、承包内容和方式

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承担以下施工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化粪池工程或其他。

2.承包方式选择: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或其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了发包人提供的,其他由承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填写具体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填写具体日期。工期总天数:填写总天数。

四、价款支付和费用承担

1.总价款:填写具体金额。费用构成详见附件预算清单。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的费用按实增减。

2.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选择:

按施工进度支付:

(1)开工时支付预付款:填写具体金额。

(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后支付进度款:填写具体金额。

(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后支付进度款:填写具体金额。

(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后支付进度款:填写具体金额。

(5)地上三层验收合格后支付进度款:填写具体金额。

(6)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剩余价款:填写具体金额。

其他付款方式:双方协商约定。

3.承包人承担施工人员劳动报酬和因施工活动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发包人原因导致或加重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五、施工要求

1.发包人应在开工前提供设计图纸,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且与周边邻居没有纠纷影响施工。

2.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除就地取材的竹、木等材料外,应有生产合格证。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后,应提前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如发包人未按时验收,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认可。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备齐施工档案资料后,可以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定时间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一定时间内向承包人签发接受交付的凭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完成补救措施后,应通知发包人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6.承包人对建房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一定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一定年限,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一定年限。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保修期从实际占有之日起算。

7.竣工日期的确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时完成竣工验收的,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实际占有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六、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清单。发包人应自收到结算清单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清单。对于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对于其中一方有异议的结算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天数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担相应损失;

(3)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一定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

2.承包人具有以下违约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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