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
- 如债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则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2.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这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3. 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保证人应允许债权人将相关信息报送到相应的信用征信系统,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4. 如本合同经各方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务人违约时,保证人愿意放弃诉权和抗辩权,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 债权人: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以下省略)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保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确认以下事项: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如果需要他人同意的话,您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合法授权;
(二)您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其中有关兴业银行责任免除或限制的内容;
(三)您已经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只是示范文本,合同中留有空白行供各方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保证人为债权人提供借款的担保。为了明确责任和保持信用,双方经过协商,订立了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保证人: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也称为担保人。
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主合同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二、如果主债务的实际期限与借款期限不一致,以借款凭证或其他债权凭证上记载的期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