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清租金、物管费等费用超过十个工作日。
3、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七、租赁期内,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约定收取租金、物管费等费用。
2、甲方保证所出租房屋的装修及设施符合本合同约定。
3、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4、甲方不得擅自调换或转租乙方所租房屋。
八、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房屋租金、物管费等费用。
2、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租房屋及其设施,不得擅自拆改、破坏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如确需变动,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更改,并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和安全,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3、乙方不得损坏房屋内的装修及各种设施、设备。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调换所租用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所租房屋的性质,不得将租赁房屋作为生产、加工等的场所。
5、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及时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再租赁状态归还甲方。
6、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不得进行有损甲方利益,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利益以及会对大楼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活动。
7、乙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管理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机构对公用部分的消防管理。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一期租金、物管费等费用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管费等费用,每逾期一天按一期租金、物管费等费用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逾期十个工作日未支付上述费用,除每日按每期费用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责令乙方搬迁,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损坏出租房屋内的装修及其设施、设备须照价赔偿。
4、租赁期未满,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所租房屋转租、转借、调换给第三方,所交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费用甲方不予退还。
十、其它事项
1、租赁期满,本租赁合同自动失效。如乙方需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
一个月书面提出续租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并重新签订
租赁合同;乙方不再续租的,则应在租赁期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2、涉及到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乙方应遵守大厦物业管理机构制定的物业
管理相关规定。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损坏,并导致不能正常运转
的,所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将争议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商议,其补充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