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无财产、无子女。现因双方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自愿协议离婚,并约定于 年 月 日至 省 市婚姻登记机关为自愿离婚之登记。
第二条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子女,故双方不涉及子女抚养事宜。
第三条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双方不涉及分割共同财产。
第四条甲乙双方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具体包括 。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具体包括 。甲方私人生活用品有 。乙方私人生活用品有 。
第五条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涉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第六条如果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对家庭有较大的付出,男方愿意补偿人民币 元给女方。男方承诺,上述款项在 年 月 日前一定付清。
第八条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前述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匿、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匿前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匿、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匿、转移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第九条若男方未在 年 月 日前按时向女方支付上述所说的补偿款,则每逾期一日,其应向女方另行支付未履行金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为止。
第十条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协议人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的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一致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经双方协商同意,男方共分割给女方人民币 元整,其中 万元于本协议生效当时支付,其余 万元 年 月 日前支付,均以女方收款凭条为证。
2、双方婚后购车一辆,现存放在女方处,并存在未办理的交通罚款、养路费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将其变卖,共同办理交通罚款、养路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其他费用,所需费用从变卖所得现金中出。剩余现金双方平分。
3、双方于婚前以女方名义贷款购买房产一处,地址为 ,房产购买价格约人民币 元,婚前共付首付房款 元,加税后约人民币 元,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还款部分。经双方协商同意,离婚后该套房屋产权及所有权益归女方所有,未偿还贷款部分同时由女方承担。男方同意放弃婚后该房产婚姻期间还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分割。
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列明的房屋、车外,并无其他财产,双方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或离婚前转移财产之行为,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法律部门起诉,并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有权向法律部分提出上诉。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八、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区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