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日期:年月日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款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所贷款项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的项目栋单元楼号房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至甲方住所地或指定地点还清所借款项。
第四条乙方应对本借款协议及本合同尽到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五条乙方与房屋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甲方即可以乙方的名义直接将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支付给房屋出卖人。
第六条乙方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还清借款的,该借款不计利息。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则乙方应即时按照甲方的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到实际还款日),并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涉诉费用(含律师费)。
第七条本协议生效当日,乙方应立即配合甲方至当地公证处办理借款期内房屋权属公证。
申明乙方未按第三条内容约定履行义务的,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代理乙方在购房所在贷款银行的按揭贷款本金实行一次性归还。
乙方并同意甲方持银行开据的按揭结清证明注销预抵押登记及房管局房屋备案登记,房屋处分权及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名下。
甲方同时应退还由乙方支付的(扣除甲方借款金额、替乙方还清按揭的资金及违约利息以外的)部分首付款项及向银行归还的按揭本金,此期间由按揭产生的银行本金利息又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借款期限届满,如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的,除承担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法律责任外,甲方接受乙方在逾期后甲方未将房屋进行权力转移或处置前,乙方还清借款或承担法律责任后再向其交付房屋,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在未还清借款时,该房屋权属归甲方,逾期未还清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权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处置。
第九条协议履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协议解除后3日内,乙方应返还甲方所借款项。
拒绝或逾期返还的,乙方除应支付所借款项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外,对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涉诉费用(含律师费)也应予以承担。
(1)因任何原因乙方未能通过与所购房屋所属项目的按揭合作银行的贷款申请审查,不能获取按揭贷款,且未能就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协议的;
(2)因乙方未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义务致使出卖人单方解除买卖合同的;
(3)乙方与出卖人在买卖合同发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解除合同达到一致的。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条款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第十二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编号名称、品牌型号、售价、租金等。
第二条租赁期限:
1、检测设备的租赁期限始于年月日,甲方从当日起交付设备给乙方使用,同时乙方支付押金。
乙方使用至年月日结束租赁归还所租设备给甲方。
如遇特殊情况或合同到期,乙方应提前伍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在不超过规定时间的24小时内归还设备,若未按时返回设备/部件,则按天收取租金,直到收回。
2、甲方有权利在上述租期内召回设备,最多不超过三次,合计不超过30天,甲方在召回检测设备的同时,需把押金退还乙方,机器下次移交已方时再收取上述押金。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