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方从乙方销售额中提取作为商品管理费;从乙方销售额中提取%作为广告宣传费用(指店内播报商品信息及各大媒体宣传)。
4.A类产品(占库存总量的20%,占销售总额的75%)到货30天,月结0天;
B类产品(占库存总量的40%,占销售总额的60%到货30天+15天,月结15天。
C类产品,实销实结
5.针对帐期为月结0天者,甲方每月五日至十五日为兑帐、结算、付款日,逾期不予办理结算付款(移至下一帐期结算)。
6.针对帐期为月结15天和实销实结者,甲方每月二十日至三十日为兑帐、结算、付款日,逾期不予办理结算付款(移至下一帐期结算)。
7.乙方在帐期内适销率必须达到70%,否则退货,进行库存调整.。
8.乙方到帐期后,先由采购部填写经销结算说明表,乙方须持此表、随货同行单及甲方统一的收货单到甲方结算中心办理兑帐手续。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独家代理权引发诉讼,乙方应向甲方赔付违约金元。
2、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商品,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接受退、换货,在必要预备时间内不予积极配合,应向甲方赔付违约金元。
3、对于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接受退、换货,自必要预备时间内不予积极配合,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八条双方其它约定事项:
1.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交由甲方营业所在地鄂旗法院处理。
3.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超市及供应商之代表声明并担保其已受合法之授权以签署本合约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甲方(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零售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购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订购商品
1、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
商品种类商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质量要求包装要求单价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其他事项: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合同甲方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或进口许可等有关附随文件,其购买价格有权保密,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接收相关文件。
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价格变动自确认之日起生效,适用于确认之日后的新订单。
4、乙方对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别指定原料或样式等专门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合同甲方提交指示说明书或样式说明书。
5、合同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商品应当使用正规条形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在《附件》其他事项中说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
6、合同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合同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委托代理人
1、合同甲方指派——为委托代理人;乙方指派——为委托代理人。
2、本合同甲乙双方委托代理人在其主管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单据,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
3、双方如变更或撤换委托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委派和撤换委托代理人的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订货
1、乙方向合同甲方订货,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或——个工作日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