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到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统一,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再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给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出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合伙人信息如下:
合伙人:甲,男,身份证号:
合伙人:乙,男,身份证号:
合伙人:丙,男,身份证号: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平等和互利的原则,以及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共同创业、共同致富的目标,我们订立了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X万元,其中甲出资X万元,占股份的X%,乙出资X万元,占股份的X%,丙出资X万元,占股份的X%。
第二条: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将成立合伙企业,如果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由甲负责办理。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但必须召开股东会议,并进行举手表决。
第四条: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同分担盈亏。经营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债务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承担。不得歧视他人或随意脱离组织、出卖组织。如果发现有故意危害集体利益的行为者,将视为自动放弃股份。
第五条:其他人可以加入合伙,但必须经过甲、乙、丙三方的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并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合伙人在合作期内不得在经营状况不好或亏损时提出退股,如果提出退股,则视为自动放弃股权。任何合伙人不得未经所有合伙人的同意擅自与他人合伙进行与本组织相竞争的业务,如果发现这种行为,将视为自动放弃股权。放弃股权的人的股份将均分给其他合伙人即股东。
第七条:合伙终止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一)合伙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