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教学中心规章制度。
5.私下给琴社学生授课或是私下带走琴社学生授课。
6.私下销售有关培训类的一些乐器,教材及配件给琴社学生。
7.向学生推荐或带领学生去琴社以外的琴行。
8.在工作期间,非自然因素旷课的,每次给予100元人民币处罚。
9.甲方因未及时发放课酬(工资)或未按约定提供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乙方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四、本合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如乙方有特殊原因想解除合同,须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反之,甲方想解除合同,也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告乙方,如没有提前通知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乙方当月课费一倍的费用。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有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20xx年月日签约时间:20xx年月日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甲方:姓名,性别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姓名,性别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互惠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经过三方友好协商,乙、丙两方通过投资合股的方式加入甲方在湖南娄底开办的艾柳瑜伽会馆,并在将来成立艾柳瑜伽有限公司,为了长期友好合作和经济合作,三方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股经营宗旨
精诚团结,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股经营项目和范围
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和范围;共同经营艾柳瑜伽品牌,法人代表:
第三条合股经营期限
合股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总股本:艾柳瑜伽春园店、东方豪苑店、星达鑫都店三店共计投资万。合股经营期间各合股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同终止时,各合股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2.股权分配:经协商,决定甲方为控股方,股权占总股份的34%,投资金额
为万元;乙方为参股方,股权占总股本的33%,投资金额为万元;丙方为参股方,股权占总股本的33%,投资金额为万元。利润分配及后续投入均以此为依据。
3.入股形式:甲乙丙三方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形式和现金形式注入;该店的所有权归三方共同拥有。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总则:艾柳瑜伽一切的盈利,亏损,赔偿按股份比例来分配与承担。
1.盈余分配:每月16号进行一次核算,按比例以现金方式分配;三方可协商留盈利的20%备用资金用于发展瑜伽事业;当备用资金超过2万元时,则将超出部分按股份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股债务先由合股财产偿还,合股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股人的合股协议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合股、退股
1.合股:①需承认本协议;②需经全体合股人同意;③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④随着艾柳瑜伽的成长和壮大,艾柳瑜伽股东的股份不发生变化。
2.退股:①在合作期间双方在两年之内不得撤股或转让,两年内撤股,净身出户;转让不予承认;
两年后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