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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常见病虫害及用药防治方案4篇

发布时间: 2023-04-11 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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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虫害防治对生态的有利影响

病虫害的防治,减轻了对农作物的危害力,农作物能够很好的生长;植物也能够很好的生长,一方面可以净化空气,对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有效的吸收,减轻空气中危害物生人体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可以美化城市的环境,有利于构件绿色城市;对整个生态环境起到了平衡用。

(二)病虫害防治对生态的不利影响

生态环境成为了国家发展的前提条件,国家的生态的保护也越来越严格,病虫害的防治越来越重要,大量的杀虫剂被人们使用,不管是为了保证农作物的产量,还是为了保证植物的生长,杀虫剂被广泛使用。但是,有些杀虫的危害是很大的,很多人为了节约成本使用有毒的杀虫剂,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对人的健康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5]。

三、病虫防治的经济效果

(一)病虫防治对经济有利影响

病虫害的防治对农作物来说,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有些利用病虫天敌的做法更是大大的节约了经济成本;对植物来说,保证了植物的顺利生长,对城市的净化起着关键作用,减少城市对污染物处理的投入。

(二)病虫防治对经济的不利影响

国家对有毒杀虫剂的禁止,对无毒、无污染药剂的推广,加大了资金的投入,病虫防治的成本都提高了,大笔资金的投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经济水平的提高。结束语:综上所述,在生态建设日趋重要的环境下,病虫防治也就成为发展生态平衡的必然趋势,只有努力的与病虫作斗争,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病虫害进行防治,才能更好的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环境建设,笔者提出,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是关键的,要针对病虫害对生态及环境的影响研究出更好的应对措施,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帮助相关人员有更好的认识,对病虫害防治提出更好的应对策略。

绿化常见病虫害及用药防治方案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

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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