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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务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23-04-23 10: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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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而企业债券的具体特点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企业债券的特点的相关资料,供你参考。

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务的区别

1、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在我国各类公司的数量有几百万家,而国有企业仅有20多万家。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它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与此不同,各类政府债券的发行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授权机关审核批准。

2、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券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3、信用基础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虽然,运用担保机制可以增强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但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与此不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

4、管制程序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引致相关对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了。这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说明了这种管制机制并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5、市场功能的差别。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一只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明年的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企业债券的分类

中国发行企业债券始于1983年,目前主要有地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附息票企业债券、利随本清的存单式企业债券、产品配额企业债券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等。

地方企业债券,是由中国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发行的债券;重点企业债券,是由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部门国家重点企业向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债券;附息票企业债券,是附有息票,期限为5年左右的中期债券;利随本清的存单式企业债券,是平价发行,期限为1~5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各地企业发行的大多为这种债券;产品配额企业债券,是由发行企业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期限为3~9个月的短期债券,面向社会发行,以缓和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企业债券发行后可以转让。

企业债券的特点

1.契约性。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企业债券实际上代表着一种债权债务的责任契约关系。企业债券主要通过规定债券发行人在既定的时间内必须支付利息,在约定的日期内必须偿还本金,从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一特点表现在两种方式中,一是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特定资产(一般是指不动产)具有索偿权,一旦发行者的经营出现问题,企业债券持有者则可要求以已经指定的资产进行赔偿,这种债券实际上是抵押债券;另一种是企业债券的持有人不对企业资产具有索偿权,其索偿权是针对发行者的一般信誉而言的,这是企业债券中责任关系的通常形式。

2.优先性。企业债券的持有人只是企业的债权人,不是所有者,他无权参与或干涉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工作。

但债券持有人有按期收取利息的权利,其收入在会计科目上计入成本,所以在顺序上要优先于股东的分红。而当发债的企业经营破产后清理企业资产时,债券持有人可优先于股东收回本金,且企业债券一般都在发行时便确定还本的期限。

3.通知偿还性。部分企业债券附有通知偿还的规定,即发行者具有可以选择在债券到期之前偿还本金的权利。通常当发行债券的企业准备降低债券的利率时使用这种权利,届时企业可以随时通知偿还一部分或全部企业债券。

4.可兑换性。部分企业债券,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允许其持有者随意兑换成另一种金融交易工具。兑换条件在契约中已经明确,其目的也是为了增加债券的灵活性和流动性从而降低利息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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