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所属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工作;
(三) 监督定点生产企业学生装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所属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工作;
(二) 监督定点生产企业学生装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学生装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学生装的价格监管工作。
第五条学生着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学校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着装具有一定的管理自主权,经征求家长委员会意见后,可以在现有全市统一的学生装款式范围内自主确定本校学生装所选用着装、时间与场合,并报所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学生着装应严谨、规范、清洁、整齐。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生着装检查制度,指定专人加强对学生统一着装的日常管理。学校应将学生统一着装制度纳入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礼仪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装注册商标的监督管理,要求学生穿着有统一注册商标标志的学生装。
第七条学生装采用的面料要舒适耐用,用料的规格、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学生装质量技术标准。
第八条学生装分为中学男装、中学女装、小学男装、小学女装四类,包括夏、冬制服,春秋、夏、冬运动服及鞋、袜。中小学起始年级学生应将各类款式学生装配备齐全。
第九条学生装款式应遵循“朴素、大方、美观、实用”的原则,充分体现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展现中小学校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十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学生装的款式:
(一) 征集学生装款式设计;
(二) 组织学生、学生家长、学校代表和专家投票评选;
(三) 根据投票结果并参考专家的意见,向社会公布学生装入围款式;
(四)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学生装款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原有学生装款式进行补充和改进。
第十一条学生装的价格应按质优价廉、保本微利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后在全市统一实施。
第十二条学生装实行统一注册商标管理。商标名称、图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并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在本校学生装上缝制或佩戴学校徽章,但不得遮盖学生装注册商标。
第十四条学生装实行定点生产供应制度。生产企业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为定点供应企业的,方可从事我市学生装的生产供应。定点供应企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每三年招标一次。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中标的定点供应企业应加强监督和评审。具体评审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学校应与学生装的定点供应企业签订《深圳市中小学学生装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为三年。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深圳市中小学学生装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定点供应企业应当直接配送学生装到服务区域和学校。开学时集中配售,满足学校和学生的需求。
第十七条定点供应企业可以在校内或学校集中地区设立专卖点(店),销售学生装,提供售后服务。专卖店的分布应当合理、便利。
第十八条学生购买学生装的数量,应当满足统一着装要求,由学生和学生家长自行决定。学校或定点供应企业不得强制学生或家长购买。
第十九条学校、学生、家长及群众可以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有关学生统一着装的违规行为。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告知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加强对学校学生着装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学生统一着装工作纳入对学校的督导和评估。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学生着装的质量进行抽查,保证学生着装用品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定点供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服务协议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供应企业资格。
(一) 学生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二) 不按服务协议要求配送学生装的;
(三) 不按统一价格销售学生装的;
(四) 转包其他企业制作学生装的。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组织核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要求统一着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