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需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话:
经办人:
公证意见: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标的、数量、价款及供货时间:
(见附表)
二、质量标准:
产品的规格型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4100—20--检验标准
三、标的物所有权:
自需方付清全部货款之日起转移,但需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供方所有。
四、交货方式、地点:
交货地点在需方指定地点。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承担:
货物到达供方仓库的费用由供方承担,自供方仓库至需方指定收货地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其它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结算方式、时间、地点:
(1)、合同生效时,需方委托建设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作为预付款。
(2)、每批产品进场,需方确认后,委托建设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全部产品进场后,需方检验合格并确认后委托建设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0%,余款在自工程竣工验收一周内付清。
七、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遇不可抗力或合同履行完毕则本合同自行失效。
八、违约责任:
如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失效或不可执行形成的违约责任,违约方以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徐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合同由三方代表签字、盖章,自预付款到帐之日起生效。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1、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每一批货物见附表一,以后增加三方签定附表二,附表合总金额为主材结算金额。
2、需方延期付款或供方延期交货,守约方每天按合同总价款的5‰收取滞纳金。
3、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