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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6-26 13: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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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管理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实施实名制登记,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1.3一般要求

自2017年6月1日起,购买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对于在2017年6月1日前购买的民用无人机,其拥有者必须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

1.4定义

1.4.1民用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1.4.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是指民用无人机的所有人,包括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其它组织。

1.4.3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

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是指根据无人机的设计或运行限制,无人机能够起飞时所容许的最大重量。

1.4.4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

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制造厂给出的无人机基本重量。除商载外,该无人机做好执行飞行任务的全部重量,包含标配电池重量和最大燃油重量。

2.职责

2.1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政策的制定;

(2)“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的管理。

2.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

(1)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和无人机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

(2)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

(3)随产品提供不干胶打印纸,供拥有者打印“无人机登记标志”。

2.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1)依据本管理规定3.2的要求,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

(2)依据本管理规定3.4的要求,在其持有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3)当发生本管理规定3.5所述情况,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更新无人机的信息。

3.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规定

3.1实名登记的流程

(1)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UAS.CAAC.GOV.CN)上申请账户;

(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该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

(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持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3.2实名登记的信息内容

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包括:

(1)制造商名称和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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