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经双方协商,可自行决定该合同的延长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____________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航空货物运输业务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国内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业务范围和职能
1.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____地区从事甲方航班的国内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2.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承揽普通货物和除危险物品以外特种货物的国内航空运输,但必须优先保障甲方的公务货。
3.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领取、保管、使用和填开甲方指定的运输凭证。
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预定货物舱位,全面正确的向托运人讲明有关运输条件和要求,计收货物运费、地面运费、货物运输保险费、航空货物声明价值附加费等费用。
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将收运的货物连同货运单和各种所需文件送交甲方指定的地点。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货物运输的规章、班期时刻表和运价通告以及其它必要的资料。上述各种业务资料如有修改、补充或作废,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7.甲乙双方共同履行诚信经营职责,共同维护对方正当利益,未经任何一方授权许可,不得以对方名义或资质从事经营行为,不得公开双方合作的商业信息、客户资料;任何一方违反,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偿经济损失。
8.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规定,遵守航空公司和地面航空站的业务规范;如有一方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条 航线、舱位及价格
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合理安排运力,乙方负责在相应航线上组织航空货物。乙方组织销售货物,填开运单、交运操作,运输收入计入乙方,并统一向甲方结算。
2.甲方同意始发航线确定后,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约定价格结算。具体价格、舱位,甲乙双方以协议附件形式确定。
3.甲方空运价格包含始发地的货站地面运输费等费用。
4.货物退运,已付代理手续费应退还甲方;运费更改,其手续费多退少补。
第三条 财务结算
1.乙方领用新货运凭证时,必须及时与甲方进行结算后方可申请领新的货运凭证。
2.每次结算,乙方须将一式三份的销售日报表,连同货运单财务联、作废票证、当期销售收入汇总表交甲方财务部门。
3.销售日报表中的原件上须加盖代理人公章或财务章。报表页角的“制表人”等栏须填写全名。
4.乙方在送交销售日报表同时,必须附有与销售收入总额相符的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转账单回执。
5.乙方必须按协议规定,与甲方进行结算,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清运输款,乙方应按所欠运输款金额的0.5%/天,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6.有关财务结算和管理方面的未尽事宜,按本协议之附件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责任和保障
1.乙方应保证货物符合承运条件,按____________机场货站要求交货,以保证甲方航班正常。
2.甲方负责解决始发货站和到达货站的货物收取、安检、地面装卸、发货事宜及费用支付,保证乙方货物按时正常出运和提取。
3.甲方承运货物发生破损、延误等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并按规定偿付损失。
4.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可在航班起飞后将所代理承运的货物清单以传真或E-mail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的查询和对帐工作。
(上述“按规定”包括了按总局规定,不同意修改)
5.由于乙方填开运输凭证差错或执行规章和业务疏忽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6.乙方应对所填开运输凭证上所列相应货物价值及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7.其它运输方面的未尽事宜均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职责转让
1.乙方在代理甲方航空货物运输业务时所用名称和活动地区只能是本协议中确定的名称和地区。
2.本协议所规定的代理权和其它职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或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