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建筑防火的重要性
我国现行的建筑防火法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的条文严谨细致,在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给水、防(排)烟和电气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兼顾防火安全性和投资合理性,建筑的防火设计有时达不到法规要求,这就留下了安全隐患。近年来,建筑火灾频发。
现代城市大型建筑和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也越来越复杂,对这些建筑而言,建筑内部防火分隔对充分预防群死、群伤特大恶性火灾事故至关重要。
大跨度、大空间的建筑越来越多地涌现出来,而发生火灾的几率也随之大幅度地增加。火灾统计也表明,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大空间建筑也多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例如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火灾、深圳市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清水河仓库火灾、北京市玉泉营环岛家具城火灾、中央电视台新址附属文化中心大楼火灾等。
血淋淋的事实告诫我们:每一次重大火灾,都会造成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我们应该切实从思想上加强防火安全意识,从建筑设计做起,真正的做到:“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2.建筑防火设计的方法
2.1目前采用方法
建筑防火设计目前有两种设计思想,一种是传统的“处方式”设计方法,它基于场所类型,根据国家现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另一种是“性能化”防火设计方法,它立足于危害分析及火灾假想,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安全评估,从而确定设计方案。对于部分突破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设计项目,消防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和设计部门有关建筑防火专家对疑难问题进行研讨,提出修改、弥补措施后形成会议纪要,以作为设计的依据,这种被称为“专家论证会”的方法日常工作中也经常采用。
2.2“处方式”防火设计
“处方式”设计方法是根据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消防安全设计,并利用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我国广泛采用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40余部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几乎涵盖了现有的各类行业和各种建筑。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在对建筑物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按有关防火安全的要求,对每项设计都详细规定了具体的参数和指标,例如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装修材料、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其它灭火设施的设置等。它直接给出了达到规范的安全水平,不需要使用者和查阅者有高深的专业知识,不需要复杂的分析计算,对设计和监督单位来说易于掌握,易于使用,其调整修改也较为容易。设计人员根据所设计的建筑物的形式,结合本人的实践经验,从规范中直接选定与该建筑物相应的设计参数和指标,建审人员也是对照标准逐项进行审核。整个设计和审核过程类似于医生开单抓药,所以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处方式”设计或“规范化”设计。但是,由于每座建筑的结构、用途及内部可燃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均不一样,其居住者或使用者的条件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按照“处方式”设计规范统一给定的设计参数所做出的设计方案,并不一定是最科学、最合理、最有效的。同时,由于规范条文本身的复杂性和对安全经济性因素的影响考虑不够,弹性较小等原因,也逐渐显现出“处方式”设计规范的不足。“处方式”设计方法要求直接根据相应的消防规范,选定设计参数和指标,当遇到规范中没有规定的建筑物类型时,就无法选用适合的防火设计方案,而这些未被规范涵盖的建筑,往往都是形式非常特殊、功能非常特定的场所,保证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是十分重要的,可在这种情况下,“处方式”设计方法却无能为力,就迫切需要一种全新的防火安全设计方法,这就是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
考虑到我国的经济水平和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技术力量,以强制性防火设计规范或防火设计指南为主要依据的建筑防火技术体系——“处方式”设计,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仍将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为切实可行的途径。但现行技术体系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说明必须对其进行深入的修订完善。
2.3“性能化”防火设计
性能化防火设计是于20世纪末兴起的一种全新的防火设计理念,与“处方式”设计方式不同的是,它不是根据确定的,一成不变的模式进行设计,而是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的原理和方法制定整个建筑防火系统所应达到的目标,在对建筑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寻找实现建筑防火安全的最佳方案。
2.3.1与传统的“处方式”设计相比,“性能化”防火设计具有以下优点
(1)性能化设计体现了一座建筑的独特性能或用途、某个特定风险承担者的需要。
(2)性能化设计注重安全目标的达到,而不考虑采取什么样的途径,有利于发挥防火设计人员的主观创造性。
1、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场所与原规范一致:
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轻便消防水龙为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
自动灭火系统
1、该章节对设置各类自动灭火设施的实用范围,较之旧规范,更具针对性,本章节规范分厂房、仓库、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分别阐述。
3、较之旧规范要求设置范围更多、更严格。
一、建筑分类
对民用建筑进行了分类:
住宅、公建均以高度分类,不出现层的区分方式;
无商住楼的特别描述,无商住楼的区分方式;
无高级旅馆概念;
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大部分按高度50米区分一、二类;
一类建筑还包括除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和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藏书超100万册图书馆和书库及24米以上部分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部分公共建筑;
明确规定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二、防火分区
1、新规细化并总结了各类建筑防火分区,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三、平面布置
1、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