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7.1甲方将确保乙方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下工作。
7.2甲方将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7.3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做好职业危害防护工作。
7.4乙方的工作内容有职业病危害的,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福利待遇
8.1乙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外,还可按《员工手册》或甲方的其他补充福利计划享受补充福利。
第九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9.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2乙方的工作内容涉及行业职业操守的,乙方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
9.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合法制定并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9.4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其工作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10.2有以下情形的,本合同解除
10.2.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10.2.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详见附件);
(2)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乙方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10.2.3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2.4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出现的,甲方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解除本合同。
10.2.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10.2.3、10.2.4款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期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1)按国家关于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外,本合同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在甲方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政府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0.2.6乙方在试用期内欲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试用期满后乙方欲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0.2.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