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是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实体,具备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了必要的授权。
二、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保证人与他人签订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
三、保证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款以清偿保证人应承担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五、保证人未隐瞒任何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导致债权人不接受其为保证人的事件:
(一)与保证人有关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三)保证人承担的各类债务、对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四)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签订的合同中发生的违约事件;
(五)保证人的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收入)急剧下降;
(六)保证人经历了经营机制的变动,如合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
(七)其他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的情况。
六、保证人应及时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借款使用情况报告和债权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并积极配合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借款资金情况以及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债务人面临保证人追偿和债权人要求在主合同项下支付的情况,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八、如果债务人和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了反担保合同,该反担保合同不得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益。
九、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不得放弃或消极行使债权,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导致财产减少。
十、保证人对于在本合同项下或与债权人、其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十一、如果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不论债权人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无需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十二、保证人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保证人同意接受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十三、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或者以其他行为导致财产减少。
第九条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一、本合同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不因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如果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保证人仍需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但不增加债务人责任的情况下,无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履行保证责任。但如果债权人变更借款期限,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债务人违约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保证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构成违约:
(一)违反本合同中的声明和承诺;
(二)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二、发生违约情况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多项:
(一)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要求保证人支付违约金;
(四)要求保证人赔偿实际损失;
(五)要求撤销保证人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三、如果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失去商业信誉或由于其他原因可能丧失保证能力,债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其他联系方式按照特别约定条款一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果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三、任何通知或其他联系方式只需按照上述地址(通讯地址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为在以下日期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