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章燃气相关规章
第一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一、基本信息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共八章,六十条。
二、重要考点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二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一、基本信息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三十一条。
二、重要考点
无
第三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一、基本信息
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共五章,三十八条。
二、重要考点
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燃气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一、基本信息
2014年11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城[2014]167号印发。共二十条。
二、重要考点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