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期满,合作项目不再享有品牌的经营权和所有权,不得以原有合伙项目名义继续经营,不得自行经营原有合作项目,或与原有项目有竞争的企业或个人合作,
3除名退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者的股份由其它股东按比例无偿接收: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例:以个人私自接单,损害该合伙项目的利益等);合伙人如触犯法律背负刑事责任,丧失人身自由、无政治行使权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3、出资的转让
为了合伙项目的发展,后期会考虑吸收新的投资人进来,涉及出资转让事宜必须经各方确认且同意后方可执行。
4、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当地人民法院。
第五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双方都有权参加该合伙项目经营管理和督导工作,有权知道所有的资金用处和运营情况。日常支出以及采购需经合伙各方同意,择取市场最优惠价格进行采购。一切合理收入与支出均由收据或发票进行结算。各方可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各方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账目。如项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给予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伙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及该项目的收入、支出等一切账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三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做账。合作项目每结算一次,除各项开支外,经营状况做到清结。
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利益按本合同股份占比分配。
2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时应以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合作双方承诺不得从事与乙方原有学校有竞争的业务,如需增加或变更合作项目经营项目,必须经双方一致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4合作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定,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的义务:
双方均以发展该合伙项目业务为第一已任,出谋划策,让该合伙项目的业务蒸蒸日上。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名义和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4、禁止任何单独一方以合伙项目的名义进行担保、抵押、贷款等行为。
6、重大投资决策,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方可执行,否则一律禁止。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合伙因以下情况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自合伙项目解散后日内清算完成。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所欠雇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所欠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按甲、乙双方投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甲、乙双方投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