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____万元支出
5、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商铺经营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合作人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作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规章制度,对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需经管委会双方同意通过。
第九条:合作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需经其他合作人同意。如果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被视为合作人并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章 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条:新的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必须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按法律订立书面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加入的新合作人享有与原合作人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之前的合作经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合作人如需退出经营,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合作经营。
如果合作人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退出合作经营:
1、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作经营损失
2、在执行合作经营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法院强制执行合作经营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出合作经营后,将按照退出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如果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自行退出合作经营,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应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退出合作经营的合作人对其退出前已发生的合作经营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合作经营的终止和清算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作经营。合作经营满足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终止:
1、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作人不愿继续合作经营
2、全体合作人决定终止合作经营
第十五条:合作经营终止后,应进行清算工作。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如果无法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清算人,经过过半数合作人同意后,可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十六条:合作经营终止后,如合作经营存在借款,财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借款。如果财产不足以支付,全体合作人需按照自己的投资比例承担偿还义务。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合作人在履行合作经营协议时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合作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可以选择退出合作。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本协议书由全体合作人共同订立,自合作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书共一式两份,合作人各持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尊敬的乙方代表:
乙方:尊敬的甲方代表:
为了加强校企联合,促进资源优势互补,探寻校企工学结合的新模式,本着平等、合作、共赢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资源共享、科研交流、学生实习等方面,达成以下合作意向:
一、合作总则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并在各自单位挂牌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的牌匾。
甲乙双方将在以下几个领域展开合作:
1. 社会需求调研和课程设置;
2. 培养方案设计与实施;
3. 质量考核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