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组织管理
(一)各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要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参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月分析安全形势,总结交通安全工作,并报安保部门。
(三)安保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并对驾驶员进行业务技能鉴定、培训和考核。
第二条 车辆管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局(公司)有关规定科学选购车辆。
(二)按照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有关牌、证后上路行驶,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车辆使用标准:
1、所有车辆必须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2、用车实行申请、派车制度。调度派车时填写《机动车辆派车单》,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严禁私自出车和车辆带病行驶。
3、派车权限:市区内用车由车队队长批准;全市范围内用车由安保部门负责人批准(下属单位县际之间用车由各县级局局长批准);省内用车由分管领导批准;出省车辆和外借车辆必须报经主要领导批准。
4、确定驾驶员所驾车辆,明确职责,车辆实行一车一档。
5、严禁超载、超速行驶。转让处理车辆时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后方可交车;严禁系统外任何车辆在烟草系统挂户使用。
(四) 维护、维修。
1、车管部门应督促驾驶人员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强制三个月或5000KM~7500KM二级维护有记录。
2、车管部门负责车辆的维修,实行维修申报审核制度,维修的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
3、车辆维修履行的程序:日常小修由驾驶员报修,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车管部门审核、鉴定同意后方可送修;车辆大修或总成大修,由车辆所在部门出具书面报告,车管部门鉴定审核,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方可送修;长途在外的车辆因发生故障需要修理,请示车管部门领导同意,方可修理,换下的旧件须带回交车管部门验证;各单位选择车辆维修厂家,应进行招标,修理厂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签订合同。
4、修理批准权限:
(1)车辆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车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送修。
(2)车辆维修费用在1000―3000元的,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送修。
(3)车辆维修费用在3000―2万元的,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送修。
(4)车辆维修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须按照程序报有关会议研究审定后方可送修。
(5)车辆的装饰、美容,必须经车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安全管理
1、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和档案制度,做到检查有记录,处理有结果。
2、统一规划车辆停放位置;停车场地、钥匙上缴柜、电器设施、消防设施以及防盗、防抢措施等并符合安全要求。
3、执行公务时严禁违章,坚决杜绝公车私用,严禁搭带非工作人员乘车。
4、节假日期间,车辆应集中停放,实行“三交一封”,严格管理,控制外出,指定专人负责,因公出车需按程序报批。值班人员应做好车辆进出场记录。
5、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和警示牌,灭火器材应定期检查或更换。
(六)燃油管理。车管部门统一核定车辆耗油量,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一车一卡”制,所有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加油点刷卡、加油,外出加油需报安保部门负责人批准。车管部门根据派车单的出车记录和里程表,对车辆本月的行驶里程与耗油量进行考核和通报。当月单车设定油耗超标准的按市场价进行处罚,每节约一升按市场价的50%进行奖励。
(七)各单位根据安徽省烟草系统机动车辆考核标准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条 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核发的有关证件和《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上岗证》,否则不准驾驶宣城烟草系统机动车辆。安保部门负责驾驶员上岗证的核发、审验和收回。
(二)各单位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每月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安保部门每年组织驾驶员交通法规及专业技能应知应会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完善机动车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三)机关驾驶员的选聘一律从一线在岗优秀驾驶员中选调。
(四)安保部门对车辆使用部门、单位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
第四条 事故管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或保护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报案,并立即向所在部门、单位报告;事故发生部门、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安保部门报告。
(二) 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道路交通事故办案程序》,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必须按《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道路交通事故卷宗归档内容(装订顺序)》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三)事故责任人的处理除按《驾驶员记分制考核细则》对照扣分外,并扣除当月安全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