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校服费;
(二)擅自提高规定标准收取校服费;
(三)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征订校服;
(四)在非征订年级征订校服,扩大征订范围;
(五)在校服中列支教师劳务费,收受生产厂商回扣、捐赠等;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十九条校服采购过程中各环节的相关资料应齐全,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各采购学校对本单位校服采购负直接责任。对不按程序规定擅自采购校服的单位,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教育、发改、财政、监察、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新闻媒体要利用舆论监督,加强对校服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教育、发改、财政、监察、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工作有序推进,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辖区内全日制中小学在校生(下同)。
第三条 中小学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学生服装,体现中小学生的标识性身份。
第四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
第五条 梧州市各县(市、区)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和价格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条 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二章 款式管理
第七条 校服款式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简洁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条 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校服款式原则上每 5 年选定一次,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 各县(市、区)、各学校可结合本地经济、气候等情况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 选用规则
第十条 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第十一条 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校服选用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选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选用统一从全市确定的款式中选取。
(三)校服选用组织应在确定校服选用前召开校服选用工作会议并形成《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附件1),明确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款式及价格。
(四)校服选用意见、款式、价格需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规范采购
第十三条 校服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校服采购坚持自愿购买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统一采购,向学生家长发放校服(自愿)订购卡、校服征订过程中学校不得参与校服收费,可为学生(家长)提供必要的协助。二是学生自行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校服。
第十五条 校服规格型号与采购单不符、有质量问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产企业应在与采购单位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更换校服。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校服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服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