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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业企业的销售对象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04-15 16: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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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零售商业企业的销售对象是什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零售商业企业的销售对象是什么

零售商业出售的商品主要是消费者个人需要的生活资料,也包括机关、团体、军队、学校、企业等集体需要的生活消费品。受个人生活消费的特性所决定,它与批发商业相比,有网点多、经营规模小、每次交易量小等特点。

零售商业早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就出现,开始是在城市,以后才逐渐扩及农村。其供应方式有:①固定供应地点,摆摊设店,称为坐商。②串乡走巷,流动售货,称为商贩。在城市中,这两种方式并存;在农村,则以商贩为主,只是到农村发展起集镇以后,才有坐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零售商业得到了广泛发展,而且在城市中密集,形成了许多以发达的零售商业为主的繁华市区和商业街道,出现了大型的和专业化程度高的优质服务的商店,并有百货公司、超级市场、邮购公司等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兴起,又出现了购物中心、电脑电视商店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零售商业继续得到发展。虽然还有个体商业存在并允许其一定程度的发展,但零售商业的主体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业,它与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零售商业不同,它是以满足人民需要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为主要目的。

零售商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交易次数频繁,交易批量小

2.对店铺选址及店铺设计有较高的依赖度

3.经营场所分散,经营受商圈的限制

零售商业企业的发展历程

早期成长特色

1、基本上是市场行为发展 一是政府把商业零售和餐饮服务业作为一种竞争性产业,对其发展资源、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形式完全由市场配置、选择和调节。 二是政府决策机构和商业主管部门,对现代商业这一产业市场、产业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对市场经济下商业在经济发展中的独立性、主导性、决定性,对现代商业零售业的管理体制、业种业态的发展变化和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的变革在认识上都有待提高。 2、起步早,成长慢,规模小 从近3、4年的情况看,传统国合大型商贸企业发展放缓,数量减少,经营萎缩,效益滑坡,组织化、规模化、现代化程度越来越低。与上海商贸大企业发展差距越来越大,与在珠江三角洲的外资和社会其他部门办的商业零售业快速发展的反差越来越强。以连锁经营为例,珠江三角洲的商业连锁经营曾为国内其他省市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全国第一次商业连锁经营座谈会1994年3月初在广州召开,现场考察珠江三角洲商业连锁经营的做法。当时珠江三角洲地区已出现分店近20家的超级市场。但是,至今大部分商业连锁经营企业仍停留在10-20间分店的规模,最大的连锁系统也未能超过80间分店。

现代零售

3、传统国营商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鼎分立 现代商业零售业中,传统国合商业虽然占有一席之地,但受传统经营思想的影响,在经营思想、企业体制、运转机制、产业结构、业态形式、发展资源、科技进步、管理架构等新体系建立的根本性问题上,基本上没有按照现代流通业的模式很好改造,除大百货公司外,在连锁超级市场、仓储商店、便利店、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零售业态上,不起主导和决定作用。 而社会其他部门、行业、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包括工业、农业、交通、建筑、房地产部门办的商业零售业不少。尤其是珠江三角洲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不少外资投资商业零售业,他们利用政府的商业政策,主要和国合商业以外的非商业机构和企业合作,取得经营管理上更大的自主权和主动权。 4、注重短期回报,技术构成不高 市场机制主导下的现代商业零售业,由于发展资源来源多元化,加上政府的商业政策,使投资者首要考虑的是投入回报的风险问题。如连锁超级市场,为减少投资,加快回报,本地商业企业在应用先进的技术设施设备时显得十分谨慎,冷冻设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的POS系统等投入少,对一些盈利少、风险大的商品,如蔬菜、水果、肉类等商品,也缺乏经营责任感和动力。虽然企业的盈亏临界点比较低,但欠缺长远投资,技术有机构成不高;欠缺主力商品,商品结构不合理。因此,和大资本、高投入、高科技的外资商业在市场竞争,时间一长,明显处于劣势。 5、行业协会在推动现代商业零售业发展中扮演了积极角色 现代商业零售业是由各种经济成份、各个产业和部门资源融汇成的一个新产业,为沟通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商业零售业企业的关系,协调部门、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推介现代商业零售业各种新知识、新技术,成立了商业零售业行业协会,逐步实现从行政管理向行业管理的过渡。在全国率先成立的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在推动广东现代商业零售业发展方面担当了积极而重要的角色。

零售商业企业的经营方式

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竞争最激烈的部分,其促销手段是越来越令人眼花缭乱。而作为商业决策者,在选择具体的促销方案之前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但税务方面的因素却常常被忽略。本文尝试对目前常见的八种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方式下各自增值税税赋轻重的分析给商业决策者提供避税角度下的促销方式的选择顺序:直接打折销售优于现金返还,现金返还又优于返券或实物赠送。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整体国力的增强,我国人民的消费能力在不断提高,各大城市的商场也随之越开越多,越开越大。从最初的中、小型百货商店到现在可以让人几天都逛不完的销品茂,商业促销战是越打越激烈,花样层出不穷。目前全国各主要城市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包括商业集团、购物中心、零售商场、连锁超市、家电零售企业以及各种专卖店的促销方式主要有打折销售、购物返券、价外馈赠、有奖销售、降价销售、积分返利、会员折扣、限时购物等八种形式。这些不同种类的促销手段在管理上也称营业推广或销售促进,即经营者运用各种短期诱因鼓励购买以促进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的一种方式。但是,各商业零售企业在决定推出一种促销方式刺激、吸引消费者购买时,通常仅考虑该促销方案的成本、费用及利润等财务因素,往往忽略了税收上的因素。本文尝试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分析各种促销方式在增值税税赋上的轻重。

首先,在选择具体的促销方式之前,需要了解税法有关促销方面的规定。目前,我国涉及到促销销售的税收规定主要见于1993年12月28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计税依据”下的“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一条相关的税法规定是1993年12月25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的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根据这两条具体税规我们可以分别来看看这八种促销方式各自在增值税应纳税额税务处理上的不同:

一、打折销售。这是商业零售业最常见的一种促销手段,即经营者在商品原价的基础上实行一定折扣后销售,如服饰商品最常用的“全场七折”,“新款八折”等促销方式。在增值税的核算上,打折销售是很好处理的,只需要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一张购物小票上,即可按折后价计算增值税。也就是说,税法认可企业的让利行为,企业虽然因为打折销售损失了一部分销售额,但对应的增值税的税赋也相应减轻。

二、购物返券。这是目前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应用广泛的一种变相打折方式,即消费者购买到一定金额的商品,即可获得相应的返券,凭该返券可在商场内等同现金消费。从北京的庄胜崇光早在1998年即率先推出的“满100元返20元券”的方式到如今的“买200返300”,返卷的额度不断上涨。按照税法的相关解释,该返券由于顾客通常只能用来换购等值的商品,因此相当于商场在正常的销售外向顾客无偿赠送该商品。在计算增值税时,该送券部分应视同销售。如顾客购买200元商品,商场返券100元,等同无偿赠送价值100元的商品,假设该商场的任何商品的毛利率均为50%,则:销售200元商品应缴纳增值税=200/(1+17%)×17%-100/(1+17%)×17%=14.53(元) 100元购物券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100 /(1+17%)×17%-50/(1+17%)×17%=7.27(元)合计应缴纳增值税=14.53+7.27=21.8(元)

三、价外馈赠。即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即可获得商家相应的商品赠送,主要用于家用电器、化妆品等高价商品的促销。在税法中,价外馈赠的商品同样应视同销售,按所赠物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来计税。本种促销方式本质上与购物返券达到相同的税务结果。

四、有奖销售。指商场根据自身的销售现状、商品的性能、消费者的情况,通过给予奖励的方式来刺激、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促进其消费欲望,购买商品,达到扩大销售增加效益的目的。有奖销售的奖品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各种价值不等的商品或购物券。如顾客所得为现金,则只会减少商家财务上的税前利润,但不会降低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如果奖品是商品,则需要按所赠奖品的购进价及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如果奖品为购物券,则同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五、降价销售。是指为了吸引消费者直接将商品降价销售,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特价处理销售。这种方式下,只要发票上注明为特价销售,就可以按特价后的销售价格计税。如消费者购买的原价为200元的商品,商家现在以80元降价销售优惠,并在发票上分别注明原价及降价后的实际价格,就可以按照实际的80元来计算增值税。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直接的降价销售是有利于企业合理避税的,只要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将降价后的实际销售额和原价在同一张购物发票上注明即可。

六、积分返利。是指商场规定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即可获得相应积分,当积分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获得相应的现金或实物赠送。在税务处理上,该种方式的处理可以等同于有奖销售中中奖商品或现金的处理,对积分换取的实物部分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七、会员折扣。即消费者按照商家的要求,成为商家会员,在该商家举办的活动中,会员可以优先享受较为优惠的会员折扣价。某些大型超市最初都曾经推行过这种促销方式。此种方式下的折扣,通常只要符合税法规定,都可按折后价来计算增值税。

八、限时购物。是在商家规定的时间段,在其指定的区域,相关商品低于原价销售的一种促销方式。一般来说,参与限时购物的商品都远低于商品原价,时间则选在非高峰时间或晚上甚至凌晨。限时购物在税法上仍然相当于打折销售,只要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和销售额,就可以按折后价计算增值税。从以上对我国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目前主要的八种促销形式所涉及的具体增值税的税务处理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同等条件下,打折销售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低于返还现金;返还现金从避税的角度又优于返券或赠送实物的销售方式。这一结果是由于在税法中对涉及促销的处理仅认可折扣形式,而不认可实物或现金赠送造成的。因此,各商业零售企业在进行促销方案选择时,除了考虑各备选方案各自的趣味性、对顾客的吸引力以及商场从中可获得的利润大小外,还需要充分比较各方案可能负担的税赋的轻重,只有在综合考量这些因素后方能作出最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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