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的监督。
第五条 校服管理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的原则,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和专业性。
第六条 校服设计应结合本地实际,考虑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第七条 校服款式实行推荐评议制度。学校应听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意见,搭建和营造专业引领、多方参与、机制灵活、鼓励创新的平台和氛围。
第八条 校服款式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九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代表(或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细则。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没有成立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应采取《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征求家长意见商定本校学生是否选用校服。
第十条 各地校服管理应以公开招标模式为主要方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5家以上(含5家)校服生产企业作为本县(市、区)校服生产和供应商。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粤教后勤〔2017〕2号)的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遴选1家企业作为本校学生校服生产和供应商。市直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遴选1家企业作为本校学生校服生产和供应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确定校服生产企业之前,应对有意向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和比较,并选用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社会信誉好的服装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校服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校服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应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同时将校服采购合同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对购买的校服进行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成衣合格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质量标识,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采购的校服出现质量问题的,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报告主管的教育、质监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鼓励实行校服“双送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采购单位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六条 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量力”的原则,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按规定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八条 质监、工商行政部门应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教育部门,当地教育部门应在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应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存在质量、售后服务及违约情况等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通知各学校。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各学校依规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二十条 质监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校服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服是指全省统一定点生产、统一价格、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标,由学校选定为该校学生统一穿着的服装。
第三条 海南省教育厅是全省中小学校服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校服的管理工作。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条 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中标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招标确定。
第五条 中小学校服统一使用“椰苗”商标。学校可以在本校校服上缝制或佩戴学校徽章,但不得遮盖校服注册商标。
第六条 中小学校服的价格由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核定。我省校服种类分为中学男装、中学女装、小学男装、小学女装,款式分为夏、秋制服,夏、秋运动服。
第七条 中小学校服须在中标企业生产,不得转包其它服装企业代生产。
第八条 中小学校服采用的面辅料根据海南气候特点和利于学生身心健康,选择吸汗透气性强、含棉量高且舒适耐用的面辅料。中小学校服准用布料由海南省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评议小组确定。
第九条 中小学校服面辅料的规格和质量标准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校服质量技术标准。其标准由省教育厅公布。
第十条 中小学校服面辅料实行全省集中供应,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全省确定两家供应商。中小学校服面辅料中标供应商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招标确定。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必须从省教育厅确定的供应商处购进生产校服的面辅料。
第三章 采购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县中小学校服采购工作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具体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中小学学生购买校服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和家长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标确定的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中自愿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生或家长购买。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服中标生产企业每年要拿出不低于销售校服总数的1%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