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应当直接配送校服到学校,并在学校或学校集中地区设立专卖点(店),方便学校和学生购买,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面辅料供应商所供应的面辅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每个批次的面辅料产品合格证要及时送省教育厅勤工俭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服中标生产企业应当在每批次校服出厂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厂的校服其质量标识应当完整齐全,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法定检验机构对面辅料、校服进行检验抽查,切实加强监管。
第五章 退赔和惩处
第十八条 采购的校服发现有质量问题,学校应当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校服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等事宜,并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面辅料供应商销售不合格面辅料、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不合格校服的,省教育厅终止其面辅料供应商和校服生产企业资格,并报工商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或教育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校服管理工作、校服采购过程中,违反采购程序、收取回扣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当地教育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工作有序推进,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辖区内全日制中小学在校生(下同)。
第三条 中小学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学生服装,体现中小学生的标识性身份。
第四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
第五条 梧州市各县(市、区)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和价格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条 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二章 款式管理
第七条 校服款式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简洁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条 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校服款式原则上每 5 年选定一次,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 各县(市、区)、各学校可结合本地经济、气候等情况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 选用规则
第十条 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第十一条 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校服选用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选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选用统一从全市确定的款式中选取。
(三)校服选用组织应在确定校服选用前召开校服选用工作会议并形成《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附件1),明确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款式及价格。
(四)校服选用意见、款式、价格需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规范采购
第十三条 校服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校服采购坚持自愿购买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统一采购,向学生家长发放校服(自愿)订购卡、校服征订过程中学校不得参与校服收费,可为学生(家长)提供必要的协助。二是学生自行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校服。
第十五条 校服规格型号与采购单不符、有质量问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产企业应在与采购单位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更换校服。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校服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服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