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禁渔禁捕宣传资料,希望大家喜欢,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一、禁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1条:“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规定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3、《湖南省渔业条例》第28条:“鱼类主要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由所在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渔区、禁渔期,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禁渔区、禁渔期”。4、《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65条:“湘江干流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湘江干流春季禁渔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3】48号)。6、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春季禁渔制度的通告》(蒸政通[2016]4号)。
二、禁渔区段、时段及禁渔内容1、禁渔时间: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禁渔区域:根据《渔业法》“禁渔期”、“禁渔区”的有关规定,我县所辖湘江樟木段、蒸水及其支流为衡阳县的禁渔区段。3、禁渔要求: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春季禁渔规定,不准擅自在上述时间和水域内从事一切捕捞活动。4、禁渔内容:上述时间和河段,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行为,严禁动用浮水工具从事一切捕捞活动三、春季禁渔工作措施1、加强领导,成立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年初,衡阳县成立了以局长王辉宇为组长、主管渔政工作刘国军为副组长、渔政站负责人为成员的禁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渔政站,吕晔任办公室主任。 2、大力宣传,明确目的。开展春禁活动的目的是:在主要经济鱼类的繁殖期、幼鱼生长期全面禁止捕捞作业,达到“江上无渔船,岸上无网具,市场无江鱼”、保护湘江、蒸水四大家鱼等淡水经济鱼类原种资源及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目的。每周利用宣传车(船)向沿江渔民广泛宣传春禁的好处和作用,提高渔民对春季禁渔的思想认识。3、加强巡查,排班值守。一是坚持日常巡查,每天坚持值守,节假日不空档,并登好巡查日誌,做到巡查执法常态化;二是积极参加市站组织的春禁联合执法行动;三是每周渔政快艇巡逻2—3次,每次4—5人参加。3 4、搞好服务,排扰解难。春禁4个月,有一部分渔民由于没有下河捕鱼,经济来源减少,一是动员他们转产转业到市区做一些基建、加工、运输等临时工养家糊口;二是为一些困难渔民争取2015年度中央财政燃油补贴。三是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5.护渔巡查责任。护渔巡查实施江段责任制,湘江樟木江段责任组长吕晔,成员:刘本国、周瑞;蒸水河责任组长陈耀元,成员:段鹏、肖良高。6实行护渔巡查值班制度。安排3个组次,每组5人,每组值班巡查一周,按顺序实行轮流值班。
关于全县江河春季禁渔的通告
广大渔民:
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促进江河渔类自然繁殖、增殖,保护生态平衡,达到渔业资源可持续性利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县春季禁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我县所辖新安江及各小河流域的禁渔时间为3月20日至5月20日(练江渔梁坝至万年桥、古关桥段水域按规定常年禁渔)。二、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捕捞。三、禁渔期间各沿江市场、县各农贸市场只允许销售塘、库、网箱饲养的商品鱼。商贩从外地调入鲜鱼到我县市场销售,须凭调出地渔业主管部门证明并到我县渔政管理部门登记,否则按违法捕捞处理。四、开禁前,从事渔业捕捞的专、副业渔民必须到县渔政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年审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证书等证照手续,并缴纳相应的渔业管理规费。从事水产品贩运经营者须到县渔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有关贩运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五、禁渔期间,已经办理捕捞证的鱼鹰捕捞户可在坑口乡以上水域内定时放食,时间为每晚十时至十一时。严禁利用放食名义进行捕捞,严禁在坑口乡以下及练江渔梁坝以上水域放食。六、开禁后,从事渔业捕捞者,凭渔政、渔船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四证一照、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规定的水域内进行作业;渔具生产、经营以及水产品贩运销售者,须到渔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凭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从事渔业经营活动,否则按无证无照经营进行处理。七、我县所辖新安江流域从今年起全面禁止大、小型倒须笼下水作业,违者,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为保证安全生产,持证捕捞者,须按海事部门的规定放好航道,插好渔政部门统一发放的红色标志旗,晚间点好红白标志灯(自备)。配备好有效的救生、消防设备。沿江各码头、港口、弯道严禁设网作业。九、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希遵照执行。
歙县农业委员会 歙县交运局 歙县公安局 歙县工商局
二0xx年三月十八日
为切实加强我县渔业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对我县辖区内的天然水域实施春季禁渔管理,特作如下通告:
一、禁渔范围:全县辖区内的天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从2月1日0时至4月30日24时止。
三、禁渔措施:禁渔期间严禁以任何捕捞方式和捕捞工具到天然水域从事捕捞活动;禁止游钓;禁止市场、酒楼、餐馆经营、加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禁止在天然水域扎巢采卵、挖沙采石及其它水下工程作业;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四、加强渔业船舶管理,做到“船集中、网入库、人上岸”。
(一)渔业船舶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泊。
(二)渔业船舶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停泊地、航行!
(三)船上渔具打包封存。
(四)渔业船舶GPS应急救援系统务必正常在线。
对非法捕捞、销售天然水域渔获物的违法人员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支持禁渔管理工作,为保护生态涵养区贡献一份力量!
举报电话:51882122(上班时间)、51522326(节假日时间)
特此通告
巫溪县农业委员会
20xx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