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林下种植草本中药材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新增林下种植草本中药材面积在5亩以上,种植密度符合相关要求;
(二)种植时间为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期间;
(三)种植品种为种植历史悠久、具有良好市场需求的道地药材;
(四)具有较强的科技支撑能力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五)药材质量安全有保障,没有出现过生产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六)不得与省级财政林下经济发展重点县专项资金项目主体、地块和补助内容重叠。
三、安排原则
(一)项目试点采取自愿申报,择优安排,先造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
(二)补助资金优先扶持已推行药材生产过程追溯制度、通过原产地GAP认证的实施主体;
(三)对符合要求、验收合格的林下经济草本中药材种植基地每亩奖补500元。
四、申报验收程序
(一)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
(二)试点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由设区市林业局负责。
五、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中央财政补贴试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林下草本中药材种植的生产性投入,包括以下方面:
(一)所需优良种苗、肥料购买,新技术引进,病虫害防治等;
(二)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小型设备购置;
(三)开展产品质量标准认证。
六、验收工作组织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将通知内容及时告知有草本药材种植的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验收和核查必须遵循造林检查验收的相关技术规程。
(一)县级验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实施主体的草本中药材种植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采用全查方式,对草本中药材的种植面积逐块进行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面积,不予核实与验收:1.与其他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重复的;2.造林小班面积小于5亩;3.所种植的药材不属于草本植物的;4.造林主体不属于国有林业单位的。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时应当填写《林下经济草本药材种植补贴项目县级验收表》(附件2),验收表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种植地点、种植品种、种植时间、种植密度、核实面积、合格面积、成活率、验收人员、验收时间等。
除填写验收表外,还应该对每一验收地块绘制验收图,小班验收图必须绘制在地形图(或其他具备地理信息的底图)上,验收图如果采用GPS定位仪绕测成图,则需提供各拐点GPS坐标点。
(二)市级核查。设区市林业局负责进行核查。核查必须采取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实地检查主要核实种植范围,重新求测面积,当核实面积大于申报面积时,认可申报面积;当核实面积小于申报面积且相差在5%以内时,认可申报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面积核实可根据实地情况,分别采取丈量、罗盘仪实测、地形图调绘、GPS绕测或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通过实地检查,重点核实上报的种植面积是否存在虚报问题。
通过查阅资料,检查是否与其他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造林在地块上重复安排等。
七、验收成果提交
各地在10月底完成县级验收及向设区市林业局提报验收材料,设区市林业局在11月20日前完成核查并向省林业厅提报验收核查材料。应当提报的材料如下:
(一)林下经济草本药材种植市级核查/县级验收报告
县级验收结束后,应当形成县级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检查人员及其验收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种植补贴试点政策的建议等。实施单位有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应当提供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资料。
市级核查结束后,也应当提供市级核查报告。
(二)林下经济草本中药材种植补贴试点项目验收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三)林下经济草本药材种植补贴项目(县/市)级(验收/核查)表(见附件2);
(四)林下经济草本药材种植验收图。
八、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