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坚决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采用规范票据。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学校实行个人乱收费考核、聘任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二条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做好开源节流工作,增强学校自身造血功能,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五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师生平安。
第五章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计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十七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四十八条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
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四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
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处分、免职等,有权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四)讨论教职工的福利分配等问题,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五十条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
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五十二条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十三条分级成立家长委员会。
每届家长委员会任期三年,成员由10-15名家长组成。
所有成员必须是来自各方面有代表性的并在社会上有威望的热心教育事业的家长,家长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学校教育工作和家长工作。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六章环境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做到校园的净化、绿化和美化,最终建成符合学校特点的数字化、人文化和生态化的和谐校园。
第五十六条全体师生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活动;教室里的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定期更换;营造团结协调、紧张有序的学生生活氛围。
第五十七条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认真自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