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
发挥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作用,探索设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护理员师资和适宜技术培训基地。
(三)深化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
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医养康养产业。
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培育居家健康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为不同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教育、旅游、养生和社会参与等有益身心健康的医养康养服务。
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与评价。
建立各司其责、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医养结合服务一同部署、一同检查。
推动京津冀医养结合协同发展
(四)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发展院校教育及技能培训。
优化普通高校、职业学校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管理等相关专业的程序。
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
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五)建立健全支持保障体系。
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养老产业债券,鼓励商业银行创新抵质押贷款产品,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
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
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
推进石景山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验。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
为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努力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合理规划设置医养结合相关机构。
新建医疗卫生机构可内部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日间照料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农村福利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可统筹规划,毗邻建设。
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城市社区养老机构、农村福利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
探索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服务衔接,完善硬件设施,充实人员队伍。
鼓励各地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联体建设,与专科联盟建立合作关系,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
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7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登记性质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原登记机关对其章程、宗旨、业务范围、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增加养老服务等内容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
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