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的方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办手续,否则视为无效。
注:如因主管/经理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在得到主管本人电话许可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代为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签字。
6、缺勤规定
(1)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下班提前打卡者,视为迟到/早退。
每个月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15分钟以内免于处罚,超出者每次扣款元,二小时以上按半天事假计,以此类推.
(2)旷工扣款规定:
①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对责任人予以旷工处理。
②每旷工一天按个人日工资额120%扣款。
③凡旷工连续十五天或全年累计三十天者,一概予以违纪辞退,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④其他
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的考勤,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若有不照规定或其他隐瞒事项,一经查明,应连带处分。
7、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人力资源部。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规范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纪律意识,进一步优化公司的管理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3条基本定义
迟到:按规定上班时间没进入工作岗位打卡签到,视为迟到。
迟到30分钟(含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计算。
早退:按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提前30分钟(含30分钟)以上离岗的按旷工半天计算。
旷工: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或请假未经批准私自休假者;各种假期愈期不归,又无续假手续者;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或未办完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的,视为旷工。
第4条处罚标准
迟到、早退:每发生一次罚款10元,月内累计超过五次者,扣罚本人当月5%工资,超过十次(含十次)者,扣罚本人当月10%工资。
旷工:旷工半天者,罚款50元,并扣除半天固定工资;旷工一天者,罚款100元,并扣除一天固定工资;累计旷工二天者,罚款200元,并扣除两天固定工资;累计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二章考勤规定
第5条上班时间规定
后勤部冬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天: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周日休息,休息日及工作时间原则上按规定执行,如变动、特殊情况以公司通知为准。
工作日内需每天四次打卡:
冬天:
A.上午上下班必须打卡、上午上班打卡时间段为上午7:00至8:00点,下班打卡时间段为中午12:00至12:30。
B.下午上下班必须打卡、下午上班打卡时间段为中午13:00至14:30,下班打卡时间为晚上17:30至18:30。
夏天:
C.上午上下班必须打卡、上午上班打卡时间段为上午7:00至8:00,下班打卡时间段为上午11:30至中午12:30。
D.下午上下班必须打卡、下午上班打卡时间段为中午13:00至14:30,下班打卡时间段为下午18:00至晚上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