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进行了解;
(五)各级食安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的方式。
(一)明查时,应出示聘书,进行检查告知,检查内容要有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
(二)暗访时,暗访的检查内容要有检查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食安办。
食品安全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也可以通过随机抽查问卷、走访管理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各种方式了解民情民意,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各级食安办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并在区域内予以通报。
各级食安委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一个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指标。
第十三条各级食安办应将本制度告知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
1、市场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负责本菜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2、市场应当与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安全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货等条款,明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市场应审查经营者的工商、税务、食品流通许可等证照,查验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
相关证照留存备查。
4、市场应督促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设置规范的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5、市场应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每天对市场上经营的食品或农副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6、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督促经营者依法办理。
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入场销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规范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行为,加强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以及销售过程中相关贮存、运输的质量安全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治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冷藏冷冻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冷藏冷冻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贮存、运输者义务
第八条从事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除外,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经营条件以及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销售、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以下称冷藏冷冻库)、冷藏冷冻食品运输设备(以下称冷藏冷冻车)或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二)冷藏冷冻库、冷藏冷冻车以及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当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鼓励设置外显式温度计;
(三)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第九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自有或租赁冷藏冷冻库的,应当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报告冷藏冷冻库地址、贮存能力等信息。
租赁冷藏冷冻库的,还应当报告租赁的冷藏冷冻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自有或租赁的冷藏冷冻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租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服务的,应当选择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并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