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甲方按照本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不给予乙方装修、装饰补偿及其他任何补偿、赔偿。
十三、其他
1、免责条件。如因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使双方或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2、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3、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为更好提高门面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于副食大楼一楼一间面积为平方米的临街门面租赁给乙方,作为服装店使用。
二、租期从二O_年四月一日起至二O_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即:壹年)。
三、月租金五千陆百元整(5600元),乙方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交清当月的租金即五千陆百元整(5600元),如乙方未按时交付租金拖欠租金五个工作日后,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勒令乙方清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退还押金。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壹萬贰千元押金(12000)(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押金退回。
五、承租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行装修装饰;期满不续租,其装修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若拆除,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恢复原貌。
六、合同期内,甲方应提供水、电供应。水、电费按月按表由甲方计收。同时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水、电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甲方的水电管理办理。
七、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
八、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租给第三方,或改变用途,租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3个月与甲方协商。
九、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需要收回该房屋做为消防通道或作为前台使用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一个月内清场否则因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按期清场后合同终止,甲方退还押金。
十、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乙方。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则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出租商铺,乙方用于酒店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租赁物业
甲方向乙方出租位于楼,二间共三层,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建筑面积的商铺,供乙方经营使用,甲乙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经营范围
1.租赁期限为五年,自月起至年月日止。从第二年起,租金按前一年递增8%,直至合同结束。
2.本合同期满后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续定合同,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乙方不续合同。
3.甲方如不接受乙方提出的续租条件,本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
4.乙方的经营范围是酒店,在未征得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其不得随便经营其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