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够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甲方按照第十八条第7、8、9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15天向乙方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15天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再乙方完成在手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天向对方表示续定意向。
第二十四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方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十八条中第7、8、9款,第二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赔偿的办法〉〉执行。
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七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8款解除劳动合同,除给乙方经济补偿外,甲方应根据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予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第十八条第3、4、5款情形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外可以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亦不得在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或损失数额担任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详细职位要求及工作任务见附件。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用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